顶板专项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顶板专项预案中应明确矿井年度内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及可能出现的致灾因素,制定相关预防措施,并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定期补充完善,力求预案具有针对定,同时要求所有井下采掘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并定期演练。
第一百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顶板专项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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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顶板事故处理案例应长期保存,并定期学习。
第一百三十六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第二节 安全避险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区安全避险设施硐室的设置位置应尽可能布置在顶底板稳定区域,并尽可能减少采动对避难硐室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顶板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线路标识。 第三节 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
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顶板事故专项预案中应明确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等急救装备、物资的具体数量及存放地点,方便取用。
第一百四十条 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 ,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 ,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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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 ,应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二)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 ,发现异常 ,立即撤出人员。
(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 ,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二)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 ,应当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三)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巷道破坏严重、有冒顶危险时 ,必须采取防止二次冒顶的措施。
(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煤尘 ,
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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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不一致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 条款中出现的“必须”“严禁”“应当” 第一百四十五条“可以”等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一般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一般用“应当”,反面词一般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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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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