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经营相关的新闻管理、新闻发布及媒体沟通接洽行为,确保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提高宣传质量和宣传水平,提高媒介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不包括对外投资和资本运作相关信息,涉及对外投资和资本运作相关信息另由集团董事会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各类新闻必须通过审批,并统一口径对外发布,只有新闻发言人可以就指定话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其他人员未经集团董事会、集团总裁或主管品牌的副总裁授权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三条 新闻发布对象包括各类平面、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以及媒体中介机构和可能传播信息的个人。
第四条 新闻内容包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有关市场、产品、形象宣传的各类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形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有关公司的财务经营数据、资本运营、人事战略行为、合作关系等。涉及资本运营相关信息必须与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沟通,资本运营相关信息包括:收购兼并重组、战略投资、基金与信托合作、改制及上市、资本融资及再融资、内部产权及股权结构整合、法人治理结构调整等。
第五条 各分公司应设立专人(即工作对接人)负责在本公司组织实施本制
度。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颁布实施。
第一章 新闻管理重点名词
第八条 统一口径:针对各类媒体,集团就企业概况、架构、战略、合作伙伴、企业文化以及某一事件、某一人、某一政策、社会现象等,通过各类渠道统一发布的认知、评论、态度、趋势预测及其他各类言论。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集团授权负责接受采访、咨询、调查及发布信息的人员。分为固定新闻发言人和指定新闻发言人。
第十条 舆论危机:舆论危机是指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负面态度和负面意见的公开流传和表达。舆论危机包括人际舆论危机(如流言或谣言)和大众舆论危机(如负面新闻报道)两种基本形式。
第十一条 危机管理:就是当企业发生危机、面临公众压力时,紧急启动应急程序,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妥善处理危机事件,恢复形象的公共关系管理过程。它包括危机预防、危机预警、危机处理、危机恢复等四个阶段。
第二章 新闻管理的架构
集团各部门及分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营销副总(营销总监) 分公司指定工作对接人 营销和品牌管理副总裁 品牌管理部 集团董事会
集团总裁 第三章 新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统一口径。
1、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制定××××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通过邮件下发并严格监督执行,此统一口径每月一号更新下发,有特殊调整的不定期更新。
2、集团本部及各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新闻统一口径相关内容,并由各分公司营销体系对各分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向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提供各项目的统一口径,及时更新,每月一号抄送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
第十三条 新闻发言人。
1、××××新闻发言人:集团主管品牌营销的副总裁。
2、各分公司总经理为分公司属地项目推广的“指定新闻发言人”,如有特殊
需要则由各分公司总经理指定1名人员,如有涉及企业集团方面之内容,采访前要上报集团主管品牌营销副总裁批准。
第十四条 媒体接待。
1、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负责全国范围的媒体、未进入区域媒体、主动联系采访“××××”或××××领导团队的媒体的关系维护工作,以上媒体均由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统一接待并安排采访事宜。
2、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负责全国性媒体新闻记者的关系维护;各分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当地媒体关系维护,负责本公司各项目活动所请媒体的邀请和接待,负责本公司所在地区广告及房地产部门记者的关系维护。
第十五条 稿件发布。
1、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为涉及××××层面的新闻稿件发布唯一出口。 2、各分公司纯新闻稿必须经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将稿件和审核批准单报送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由主管品牌的副总裁签字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舆论监控。
1、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负责全国性媒体和未进入区域媒体的舆论监控,并于每月五号以邮件形式向各分公司下发每月舆论监控情况,有突发情况的将及时补充下发。
2、各分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当地媒体的监控,并于每月一号以邮件形式向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通报每月舆论监控情况,突发危机第一时间通报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品牌管理负责人。
3、舆论危机处理。
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负责全国性媒体和未进入区域媒体的危机处理,并指导
和支持各分公司的危机处理。
各分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当地媒体的危机处理,并与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及时沟通危机处理进程;各分公司必须对集团危机处理提供广告投放、媒介关系等资源支持。
第四章 新闻发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遵循公司相关信息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不议论、不评论、不比较、不贬低媒体。
第十九条 不对竞争对手作攻击性评论或负面评论,也不得提及竞争对手名字。
第二十条 不得承诺帮助非本公司的商业机构进行新闻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合资、合作等)之前,不得对重大信息进行任何评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宣布前,不得公布公司收入、市场份额等财务数字,不得公布公司产品、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和形式、人事变动和战略等。
第二十三条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新闻发布涉及信息
第二十四条 重要信息。以下企业重要信息发布均以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下发的统一口径为准,统一口径中未涉及的内容不允许对外发布,发布前须经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