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开标和评标 23. 开标
23.1招标采购单位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23.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在向公证员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未向公证员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3.3开标时由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
23.4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采购单位将做唱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24.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4.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 24.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24.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5. 评标内容的保密
25.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5.3在评标期间,招标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6. 对投标文件初审
26.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拒绝:
26.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制作的; 26.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6.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6.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6.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6.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6.1.7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8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6.1.9 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26.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包括品牌)、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招标文件提供的工艺、材料、产品、参考的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等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以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
26.4招标采购单位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6.5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6.5.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5.3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单价计算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细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该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详细评审,也不得标;
26.5.5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6.6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6.7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7. 投标的澄清
27.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采购单位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7.2有关澄清的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答复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签署确认,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7.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内容。 28.废标
28.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28.2 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29.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9.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9.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先进性、可靠性、售后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承诺等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9.2.1交货状态和交货期; 价格及服务措施; 验收情况;
29.2.4投标者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29.2.5投标者的供货状况及销售服务措施; 29.2.6投标者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
29.3 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G、授予合同 30. 中标单位的确认
30.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采购单位的委托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30.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各投标单位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收到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投标单位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30.3招标采购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可以增加原中标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但增加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中标货物和服务金额的10%。
30.4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定中标,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者中标。同时,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采购单位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1.2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签约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标书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或重新招标。 32. 中标通知书
32.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32.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了履约保函后,招标采购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32.4招标采购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3. 合同的签订
33.1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3.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采购单位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产品的配置、装运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15天内根据本条款提出调整合同价款及交货进度等的实施意见。 34. 履约保函
34.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34.2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的七日内按前附表的规定将履约保函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H、其他事项 35. 中标服务费
35.1中标单位须按前附表的规定按其中标总金额计算并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付清。
35.2中标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采购单位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6. 监督和公证
36.1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6.2招标采购单位的招标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37. 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