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质量振兴纲要》,提升建筑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持续推进广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的深入和健康开展,规范建筑业QC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广大建设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职工参与质量创新和持续改进活动,适应市场经济和质量管理理论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经贸[1997]147号《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意见》和中国质量协会有关QC小组活动管理及评审等文件精神,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凡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改善服务,研制开发新的产品、工具或服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以及人的素质为目的组织起来,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小组,可统称为QC小组。
第四条 广东省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管理。 各地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等(以下简称有关协会)负责本地区QC小组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市政公用、建设机械、公路桥梁、水利水电、电力、园林等建设行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有关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应重视QC小组活动的管理,把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日常工作计划,纳入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宣传培训、组织发动和推进工作,并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QC小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广泛的群众性、高度的民主性和严
密的科学性。开展QC小组活动,应与企业的经营生产、项目管理、班组建设、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以及节能减排、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活动相结合,并制订活动计划。
第八条 组建QC小组,应遵循“自愿参加、上下结合、实事求是、灵活多样” 的基本原则。为便于自主开展现场活动,小组人数一般以3—10人为宜。
第九条 QC小组活动课题要体现“小、实、活、新”的特点。按照小组参加人员与活动课题的特点,可组建现场型、攻关型、管理型、服务型和创新型等课题小组。
第十条 QC小组要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采用PDCA循环的程序,运用统计技术和方法开展活动。要注重实效,以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话,注重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并做到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相结合,及时总结活动成果。
第十一条 QC小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由QC小组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小组每年年初应注册一次,课题登记在选定课题后进行。新成立的QC小组确定活动课题后,应注册登记。停止活动持续半年以上的QC小组应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QC小组活动的经验交流和推广。可组织多种形式的优秀QC小组评选和表彰活动,总结交流QC小组活动的先进经验,宣传和推广优秀QC成果。
第三章 教育与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各企事业单位、各地区之间的横向交流,推动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蓬勃发展,围绕QC小组的学术研究,咨询诊断、经验交流、QC小组文化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对QC小组组长、活动骨干、成员不断地进行分层次的深化教育。培训教育考核成绩存入职工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QC小组人员要不断学习、借鉴、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努力做到专业技术与管理技术相结合,并根据实际需要,恰当应用统计工具和其他科学方法。
第十六条 QC 小组活动取得数据和各项原始记录要妥善保存;活动记录应完整、真实,并能反映活动的全过程。对成果内容要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已达到所制定目标。
第十七条 活动成果应与活动记录的内容一致,层次分明、前后连贯、符合逻辑,QC工具应用正确、适宜。
第十八条 成果发表人应是本小组人员,发表内容通俗易懂,应以图、表、数据为主,文字为辅,生动活泼。
第十九条 广东省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应有QC小组活动理论和实践经验,并经过考评认可的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或全国QC小组活动诊断师。
有关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具有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或全国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的推进者队伍;积极选派小组活动骨干参与诊断师的培训和考评。
第二十条 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原则上应有3—5名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或全国QC小组活动诊断师。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协会,可适时开展QC小组活动诊断。在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后,选派有经验的诊断师组成QC诊断小组,开展诊断活动。诊断工作结束后,要提出诊断报告,指导企业或小组进行改进,提高QC小组活动水平。
第四章 优秀QC 小组成果申报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协会可采取适宜的方式定期组织优秀QC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QC小组活动优秀诊断师、推进者和卓越领导者评审。
第二十三条 优秀QC小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
按照中国质量协会制订的评审标准,综合评价QC小组活动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的评审表彰,每年一次;通过召开年度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 小组活动成果交流会的形式进行。
按照分配的名额,由有关协会在评选本地区优秀QC小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小组活动成果。推荐的成果要由负责审核的诊断师写出审核意见并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经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提交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的申报条件 1)按规定组建,注册登记;
2)小组成果是近二年取得的活动成果;
3)小组活动成果显著,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4)小组成果在当年本地区评比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协会申报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应提交如下资料 1)本年度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推荐文件; 2)有关协会优秀QC小组评审委员会名单; 3)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报告单(附后); 4)QC小组活动现场评审表(附后); 5)QC小组活动成果资料;
6)评委对QC小组活动成果的点评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全国QC小组活动诊断师或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评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8年以上质量管理及QC小组活动推进工作经历;有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全国QC小组活动诊断师或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
3)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熟悉工程建设行业的特点;
4)认真严谨、客观公正;
5)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的评审,包括小组活动现场评审和成果发表评审,以发表评审为主。
评审标准采用中国质量协会制定的QC小组活动现场评审标准和成果发表评审标准。
第三十条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现场评审,由小组所在单位完成,各地区有关协会确认。未进行现场评审或评审意见与现实不符的,取消申报及获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评审,在广东省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成果交流会上,通过成果现场发表形式进行,成果发表可采取便于交流的多种方式,近阶段以多媒体形式为主。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优秀QC小组评审时,应聘任具有市级或市级以上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的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人员5—7人。
第三十三条 加强QC小组活动的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各地区有关协会可组织多种形式的优秀QC小组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至少一次,以总结交流QC小组活动的先进经验,宣传和推广优秀成果。有条件的,还可进行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荣获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推进者、诊断师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获奖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成果,计入个人技术档案,可根据获奖等级和经济实力,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围绕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消耗、研制开发新的产品、工具或服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等方面取得成果的优秀QC小组成果(或成员),应视为同等级的优秀科技成果(或成员),并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奖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所在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在申报评选先进企业、或优质工程或在业绩考核时可适当加分。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各级优秀QC小组称号的小组,各单位应参照国经贸[1997]147号《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分别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在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中,择优推荐优秀QC小组到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参加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评选;同时可给予优先参加国内外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学习、会议、考察和深造的机会。
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套用他人成果的小组及骗取荣誉者,取消其荣誉,并予以公示;该企事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广东省工程建设优秀QC 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二0一0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