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_______________
最高额质押合同
出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传真: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
并列入后附“质押物清单”的质押物及 /或其权利凭证(统称“质押物”)为质权人的债 权设立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 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质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
《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 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质权人与债务人
日起至
之间自 年 月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
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 之主合同。 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 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 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业务总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 的业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备注说
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 (大写) (小写)
。
。 。
2、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
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 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质押物
质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 第五条质押登记
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 在本合同签订后 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 日起 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日
日内,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到有关登
第六条质押物的交付、占有和保管
除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外,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 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
出质人应于本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或者 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物。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条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物毁损或者 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 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 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
第八条孳息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物所生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主债务,但 收取的孳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