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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抗浮设计水位与防水设计水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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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抗浮设计水位与防水设计水位的关系在结构设计中,经常会遇到抗浮设计水位和防水设计水位,其定义和使用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见表5.4.2-1。抗浮设计水位和防水设计水位的定义及相互关系序号名称定义结构整体抗浮及局部抗浮稳定验1抗浮设计水位算时应考虑的地下水水位,国家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范围用于结构的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验算及结构构件的设计计算建筑外防水和确定地下结构的抗渗等级主要用于建筑外防水设计抗浮设计水位对结构设计影响大表5.4.2-1备注2防水设计水位地下水的最大水头,可按历史最高水位+1m确定1.抗浮设计水位(也称抗浮水位),国家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按当地标准确定。在我国长江以南的丰水地区,地下水位高,对重要工程的抗浮设计应予以高度的重视。福建省防洪设计的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工程按室外地面以上500mm高度确定地下室的抗浮设计水位;而在我国北方的广大缺水地区,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及其地下水位的变化规律综合确定抗浮设计水位。对重大工程,一般宜进行抗浮设计水位的专项论证。抗浮设计水位重在结构整体的稳定和局部稳定验算及结构构件的设计计算,是影响结构设计的重要条件。《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规定:地下室外墙、独立基础加防水板基础中的防水板等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计算时,结构设防水位(即抗浮设计水位)取最近3~5年的最高水位(包括上层滞水)。2.防水设计水位(也称设防水位),应综合分析历年水位地质资料、根据工程重要性、工程建成后地下水位变化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对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抗渗设计水位,应高出室外地坪标高500mm以上,其目的是为确保工程的正常使用。《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规定:对防水要求严格的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其设防水位可按历年最高地下水位设计;对防水要求不严格的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其设防水位可按近3~5年的最高地下水位及勘察时的实测静止地下水位确定。《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规定:凡地下室内设有重要机电设备,或存放贵重物质等,一旦进水将使建筑物的使用受到重大影响或造成巨大损失者,其地下水位标高应按该地区71~73年最高水位(包括上层滞水)确定;凡地下室为一般人防或车库等,万一进水不致有重大影响者,其地下水位标高可取71~73年最高水位(包括上层滞水)与最近3~5年的最高水位(包括上层滞水)的平均值。防水设计水位主要用于建筑的外防水和确定地下结构的抗渗等级,重在建筑物的防渗设计,与抗浮设计及结构构件设计无关。《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5-2008第4.1.4条规定: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4的规定。表4.1.4工程埋置深度H(m)H<1010≤H<2020≤H<30H≥30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设计抗渗等级P6P8P10P12《防水规范》-4.1.6: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不应小于150mm。《防水规范》-4.1.7: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2)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3)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的耐久性和工程环境选用,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5.4.2 抗浮设计水位与防水设计水位的关系

5.4.2抗浮设计水位与防水设计水位的关系在结构设计中,经常会遇到抗浮设计水位和防水设计水位,其定义和使用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见表5.4.2-1。抗浮设计水位和防水设计水位的定义及相互关系序号名称定义结构整体抗浮及局部抗浮稳定验1抗浮设计水位算时应考虑的地下水水位,国家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范围用于结构的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验算及结构构件的设计计算建筑外防水和确定地下结构的抗渗等级主要用于建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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