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旅监管发[2010]77号

【失效依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停止实施《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0.05.06 【实施日期】2010.05.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促进我国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现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 1 / 8

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二、组团社应当具有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

三、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此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四、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具体由组团社确定。 五、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 (一)招徕宣传;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费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六、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组团社可以委托代理社负责其所在区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

七、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 2 / 8

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九、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十、代理社收取旅游费用后,组团社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代理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代理社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十一、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组织或个人代理招徕旅游者,将在旅行社业内试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试点和逐步开放。

十二、违反此通知规定的,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请各地各旅行社认真按照此通知开展试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及时报告意见、建议和重要情况,我局将适时进行总结并制定、修订规章或规范,以保证此项改革取得成功。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3 / 8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代理招徕专用)

国家旅游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代理招徕专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4 / 8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及其委托的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

3、出境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招徕、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5 / 8

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旅监管发[2010]77号【失效依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停止实施《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旅游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gnmp5e54b6tzp834d3b207lq1bbd101ehn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