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大户免疫档案
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
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切实维护规模养殖场(户)的利益,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规模养殖场(户)的责任与义务
1、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服从各级动物防疫部门管理,配合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动物防疫监督、监测和管理,并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2、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3、严格按照动物防疫制度,做好封闭式管理、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做好养殖、发病、用药处理等记录。
4、自觉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规定使用动物防疫部门提供的疫苗和免疫标识。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免疫程序,自行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的常年免疫工作,保证应免动物100%免疫,100%佩带免疫标识,并建立好免疫档案。
5、主动做好引种申报、检疫申报和疫情报告工作。到外地引种提前一周向县站申报,经批准后才能调回;检疫申报提前3天报检,依法交纳检疫费;疫情报告按法律法规上报。
6、若本地发生疫情,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做好消毒工作和其它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出售、不加工、不食用、病死畜禽。
二、乡镇动物防疫站的责任与义务
1、按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提供动物免疫程序和消毒制度。
2、供应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标识等物资,并监督规模养殖场(户)做好免疫注射工作。
3、按时进行督促检查。 4、提供防疫技术和信息服务。 三、乡镇政府责任与义务
1、组织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包括宣传发动、通知组织、乡、村组干部、防疫员三位一体免疫注射等。
2、承担行政责任,保证免疫密度。 3、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4、组织扑灭疫情。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字三方各执一份,若有违反,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直接责任人):
乡镇动物防疫站(技术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
年 月 日
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表 年 月 日
姓 名 单地基本位名情况 称 法人代表 监督 检查情况 处理 意见 姓 监督人员情况 名 姓 名 证号 证号 执法 执法 联系电话 址 址 住 养殖 场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