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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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使用管理,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运单,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的运单。
第三条 云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本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系统。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和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按本规定查验充装车辆电子运单、审核充装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充装单位使用、查验电子运单及落实运输、充装等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系统使用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系统统一派车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任务,派车时应当对驾驶员、押运员、车辆按以下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电子运单进行派车。除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未经使用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电子运单的,严禁安排运输任务。
(一)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在审验和诚信考核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运输货物类别相符。
(二) 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在诚信考核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货物类别相符。
(三) 驾驶员、押运员按企业规定,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内部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四) 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齐全,并在检验和审验有效期内; 拟承运货物数量、品名与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定的经营范围相符。 (五)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并与运输货物相符。
(六) 车辆定期维护,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随车应急处理器材,并能正常使用。
(七) 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齐全有效。 (八)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标准、运行正常。 (九) 罐车罐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十)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足额投保,并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电子运单实行一车一趟一单,当趟有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要求在电子运单系统中填具相关内容,核对合格后生成电子运单,将电子运单传至驾驶员和押运员手机APP;同时打印一式两份纸质运单交驾驶员或押运员,一份随车携带备查,另一份交充装单位核对、存档。
纸质电子运单可异地打印或传真。
第七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当按照电子运单载明的货物品名、日期、装货地点、运输线路、卸货地点执行运输任务,并通过手机APP将接受任务、完成装货、完成卸货、等待派车等信息反馈到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电子运单系统。
第八条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车辆核定载质量、经营范围、类别项别和品名充装。充装前应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资质,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质,电子运单进行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进行充装:
(一) 车辆牌照号、驾驶员和押运员与电子运单一致。
(二) 拟充装危险货物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及电子运单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相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应注明“剧毒”。
(三) 驾驶员和押运员《机动车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齐全有效,类别相符。
(四) 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齐全完备,车辆配备的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五) 罐式车辆罐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罐车罐体无变形、破损、泄露等,相关安全附件正常。
(六) 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七) 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装载烟花爆竹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外省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我省境内异地经营(指运输线路起讫点均在我省境内)超过3个月以上的,充装单位除审核以上条件外,还应查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我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
第九条 充装单位可通过电子运单系统查验和比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纸质电子运单,确保电子运单真实有效。充装单位应将纸质电子运单进行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 当趟危险货物运输任务完成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对驾驶员和押运员执行本次运单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无异常情况的,方能结单安排下一趟运输任务。
第十一条 对驾驶员、押运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未按电子运单设定的运输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及时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要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遇到特殊或突发情况,确需对电子运单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记录变更原因及内容。
第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电子运单设置的运行线路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审批核准运输线路的,应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运输线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