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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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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发文单位:湖北省

文 号:鄂政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文号:鄂政发〔2004〕56号发布日期:2004-11-30执行日期:2004-11-30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4〕56号各市、州、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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