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
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京绿造发[201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京绿造发〔2014〕7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新增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市总指发〔2013〕4号),现制定《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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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
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所植林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以下统称“林木资源”)的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平原地区原有林木资源的管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林木资源管护的原则是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专业化、市场化养护管理机制,实现区域管理统筹、资金政策统筹、抚育经营统筹、农民就业统筹,确保平原地区森林资源不断增长,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核查验收和对区县园 2 / 3
林绿化局的考核,制定林木资源管护标准、监督考核办法、检查验收办法,并监督实
施。
第五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县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管理机构,制定本区县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编制年度养护管理方案,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乡镇林业站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林木资源管护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林木养护
第七条 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原则上由区县园林绿化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可以由区县园林绿化局指定具有一定林木资源管护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集体林场。
第八条 管护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或造林营林施工丙级以上资质; (三)招聘本地农民参加林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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