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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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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名词解释

刑法 名词解释

1. 犯罪构成: 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

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 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权利、权力、利益

或权益)。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3.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4.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

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5.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

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6.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7.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

客观外在表现。

8.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9.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0.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11. 持有,是指对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

12. 直接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所必然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

13. 间接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也就是说,这种危害结果并

不是由危害行为必然造成的,而是由于在危害行为的作用下,再加上其他因素的介入从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1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5.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16.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

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17. 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18.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9. 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了危害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0.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

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21.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2.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

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3.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4.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5.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6.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

有预见的可能性。

27.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8.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29.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30.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也

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31.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

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32.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

或意义有误解。

33.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34.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

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35.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

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36.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

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37. 信赖原则,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参与交通之人,如果无特别事由,则可信赖其他参与交

通的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以及交通秩序,而在互相谨慎的情况下,采取适切的注意行为;基于如此的信赖,纵使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负过失责任的原则。

38. 期待可能性指行为人实施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选择不做违法行为的可能

性(包括选择为合法行为或选择不作为)。

39.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40.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

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

刑法 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刑法名词解释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权利、权力、利益或权益)。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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