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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大二院护理岗位人事代理人员转在编的暂行办法 - 兰州大学基础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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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医学院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响应兰州大学“双一流”高校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事业发展基金在基础医学院整体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金资助范围包括:

1.支持教学、科研等相关人员业务发展及业务交流活动(包括国内外专业培训、国内外医教研管专题培训等);

2.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院士、教学名师来院讲学; 3.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以及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相关活动;

4.资助博士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讲习班等相关活动;

5.资助教学、科研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 6.设立科学研究课题,购置科研设备,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7.用于人才培养相关活动;

8.资助其他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相关事项。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成立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王 锐 郭明宙

成 员:刘学兵 李 敏 宋焱峰 院忠科 徐 争

方 泉 王学习 陈耀龙 董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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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董志娟

第四条 事业发展基金设立在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之下,由基础医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外学习交流,资助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及《兰州大学关于受理2017年博士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讲习班资助申请的通知》等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国内、院内学习交流资助标准参照《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4﹞27号)、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财〔2016〕26号)及《关于<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校财〔2016〕40号)等标准执行。

第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资助标准参照《兰州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招标〔2017〕2号)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科学研究课题资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财〔2016〕41号)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园科技文化活动资助标准参照《兰州大学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资助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获批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助资格和其它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再接受申请本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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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境)内(外)任务、国(境)内(外)各类项目经费预算未通过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的,不予以报销。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事业发展基金申请流程

一般性事项,由报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资助经费申请及相关手续。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申请资助者填写《申请表》,报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党委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基金使用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资助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纪检委员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兰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基础医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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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大二院护理岗位人事代理人员转在编的暂行办法 - 兰州大学基础医学院

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医学院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响应兰州大学“双一流”高校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事业发展基金在基础医学院整体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助范围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基金资助范围包括: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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