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供需当事人之间为购销农副产品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将农副产品作为商品出售的一方。 称为供方;接受农副产品的一方。 称为需方。
农副产品的范围包括:粮。 棉。 油。 麻。 丝。 茶。 糖。 菜。 烟。 水果。 药材。 肉。 禽。 蛋。
鱼等农。 林。 牧。 副。 渔各种产品。 类型。
以国家计划为依据。 按照国家统购统销政策。
由国营商业组织与各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
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另一种合同形式。 以上两种合同是农村实行统购派购制度的法律形式。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国家决定改变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 实行合同定购制度。
商业企业以定金或预付款的办法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 林。 牧。
渔场等就收购某种农副产品和给付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是按照市场需求和生产的实际可能订立。 一般要在农业产品生产以前订立。 它以给付定金或预付款形式为特征。
以便保证合同能认真履行。 商业企业对生产零星分散。
产销变化大的三类农副产品和一部分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一。 二类农副产品所采取的一种收购合同。 价格可按国家牌价。 也可由双方另议价格。
商业企业向农村经济组织收购农副产品的同时。 又供应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品。 为了扶持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
信用社还可为此贷款而共同签订购销结合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 当事人一方是商业企业。 另一方是农村经济组织。 有时还有信用社。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还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分散性;因受自然条件影响还具有不稳定性;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关系到国家。 集体。 个人三者利益。
体现了不同所有制之间商品等价交换关系。 国家通过合同订购制指导农副业生产。 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是国家沟通城乡间及协调农村各经济组织进行产。 供。
销的必要措施。 特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放宽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农村专业户。
承包经营户有了很大发展。 因此。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 不仅有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而且还包括个体工商户。 专业户。 承包经营户。 目前。
我国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 农副产品的丰。 歉收。
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自然条件的影响。 如小麦。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稻谷。 瓜果。
蔬菜等的播种和收获。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都有很强的季节性。 如果错过收获季节或遇到某种自然灾害。 都要影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 因此。
在签订和履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 应该特别注意农副产品生产的季节性。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事业单位。 国营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副产品收购单位。
合同经济组织等法人和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及个休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专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