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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编制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月发布)关于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特修订本标准,原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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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12328-19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T 14538-1993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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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T 0157-1995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 0179-1997 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 DZ/T 0218-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0-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SL/T 183- 地下水监测规范
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山地质环境 mining geo-environment
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problems
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3.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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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定的指标要求和技术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评价和估算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 3.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the project of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integrated renovation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技术措施、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并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的方案。 3.5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的时空动态变化的观测。 3.6
含水层破坏 aquifer breakage
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 3.7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landforms and landscape devastation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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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技术依据之一。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 4.2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
4.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在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基础上编制,并符合相关规划。 4.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区域范围包括开采区及采矿活动的影响区。
4.5 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4.6 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小的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可参照附录I执行。 5 工作程序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图1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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