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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假管理制度
篇一:医院请假制度 请假制度
一、请假种类和时间
(一)探亲假:根据《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二)婚假: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请丧假的,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20XX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 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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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4)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年休(工休假)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医院职工休工休假由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工休假当年享受,不能累加到次年享受。 1、休假对象:本院在岗职工。
2、假期标准: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工作满21年以上者休假15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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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病假: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交科室领导签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再转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急诊例外)。
(七)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核,再转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请假的手续及审批权限
除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请假,必须本人(或亲属)写出申请交科室签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分管副院长审核后再报分管劳动纪律的领导审批。假条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分管副院长。 篇二: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工作休假日。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
第四条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1、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半天申请,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两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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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享有60%的工资。
3、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7天有薪假期)。 4、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
5、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6、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
2、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3、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4、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5、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二级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6、假期在1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含)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总经理批准;
7、所有人员的经批准的〈请假条〉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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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三级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考勤和请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院职工(在职在编、招聘制及返聘职 工)。 考勤管理
第三条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4小时,下午3小时。
第四条各管理科室(班组)应实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据科室特点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