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工作指引
一、登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
二、 受理部门 各辖区局。
三、 登记责任主体与申请办理 1.登记责任主体
场车使用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
(使用单位含义详见TSG08-2017第2.1.1条款;营业执照的要求详见TSGN0001-2017第3.1.1(1)条款。)
2.登记方式
场车应当按台向登记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场车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3.1首次检验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台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1份,复印件);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3.2定期检验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台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1份,复印件);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 各部门职责与办理程序 (一) 各辖区局相关职责
1.受理(详见TSG08第3.4.2条款) 2.审查及发证(详见TSG08第3.4.3条款)
2.1准予登记的场车,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2.2新投入使用的场车,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详见TSG08附件G)
2.3场车车牌由登记机关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发放。(详见TSG08附件H)
3.资料及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将场车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详见TSG08第3.5条款)
(二)市特检院相关职责
1.市特检院负责对新投入使用的场车首次检验及在用场车定期检验。
2.检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合格相关信息录入系统,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3.在受理报检及现场检验时,给场车使用单位发出书面温馨提示,告知场车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判定合格或经整改确认合格后10个工作日后到各辖区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同时告知其办理地址、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