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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山市创建 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中委组通[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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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中委组通[20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提供支撑,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在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筛选、推动创建、对接、引进、资金申请、建设监督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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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项日常事务。

第四条 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经费从“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拟创建、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将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

(二)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与依托单位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依托单位可以提供足够资金和后勤保障、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撑、开展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需年产值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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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拟创建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其研究团队不少于10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研究团队在中山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推动创建、筛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推动其与我市企业、科研院所签署共建协议;依托单位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接洽并签订共建协议。

第七条 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入驻申请书》。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资助与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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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山市创建 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中委组通[2011]4号)-

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中委组通[20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提供支撑,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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