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中委组通[20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提供支撑,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在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筛选、推动创建、对接、引进、资金申请、建设监督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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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项日常事务。
第四条 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经费从“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拟创建、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将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
(二)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与依托单位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依托单位可以提供足够资金和后勤保障、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撑、开展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需年产值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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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拟创建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其研究团队不少于10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研究团队在中山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推动创建、筛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推动其与我市企业、科研院所签署共建协议;依托单位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接洽并签订共建协议。
第七条 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入驻申请书》。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资助与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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