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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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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2012)5001

个 人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15.1。 1.2借款用途:见本合同15.2。 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15.3。

1.4借款利率: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见本合同15.4。 1.4.1 固定利率

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后确定,借款期限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1.4.2 浮动利率

1.4.2.1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

1.4.2.2 浮动利率的调整: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本合同15.4选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进行调整。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15.4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在一个调整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1.4.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执行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

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5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15.4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登记、交付、保险等有关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借款人未能落实2.1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依部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 借款提取

3.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17.1所列提款计划提取借款。借款人如需对提款计划进行调整,应提前十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进行调整。借贷双方订立本合同时未约定提款计划的,贷款人可通知借款人在贷款人设定的期限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或未在贷款人限定的期限办理提款手续的,贷款人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取的借款,按约定比例就取消金额收取违约金,并可以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

3.2受托支付

3.2.1 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2.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17.2中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2.3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2.4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2.5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3.2.6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

3.3 自主支付

3.3.1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发放至17.3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适用情形和额度见17.4的约定,借贷双方未在17.4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3.2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4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5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本合同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3.6 提款回转

3.6.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3.6.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

3.6.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信息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所列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本递减还款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期数

(1+期利率)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借款期数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18.2所述借款人账户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该账户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4.3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3.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3.2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依据本合同约定确定的执行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5.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遵守本还款约定,违反承诺的,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均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

5.3 借款人应先支付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数额应符合贷款人对最低数额和级差等方面的要求,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5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不得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17.3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卡。

6.2 向贷款人如实告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6.3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6.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借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

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供所借款项的用途证明。

6.5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2)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3)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6.6 出现本合同13.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在贷款人要求时限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6.8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6.9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或电子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6.10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7.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13.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7.4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5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或机构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7.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7.7 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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