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从业条件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粤安监[2009]37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09.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从业人员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安监[2009]3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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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
危险化学品生产往往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技术性强,危险性高,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应有基本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相关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2.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记录;
3.有1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4.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病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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