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
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 回答:
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3、被告人李某因贩毒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于1994年12月1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96年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某的减刑问题进行评议,尚未做出减刑裁定。12月4日,李某将同监犯人王某打成重伤。
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理由是什么? 回答: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依有关规定,对贩毒死刑案件,广东、云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据此规定,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应当予以减刑。本案中,李某的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应该及时减刑。李某在减刑前又犯罪是发生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满以后,所以不能将其所犯新罪作为裁定或核准死刑的根据。 正确的做法应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先依法对李某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审判,如果新罪应判死刑的,方能执行死刑;如果新罪不应判死刑的,就应依据《刑法》第71条规定,把减刑后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三、案例分析题
1.王明,男,17岁;王亮,男,16岁。王明和王亮同时喜欢上了一位同班女生,为此二人不和。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王明捡起一块砖头就朝王亮头上拍去,导致王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王亮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也向事件发生时在场的一位同学王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记录。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王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
试分析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问他们分别是哪一类的诉讼参与人。
2.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了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决定
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更换了书记员。 问:⑴本案中公安局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县公安
局的做法是否有错误?
⑵公安局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 ⑶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3.农民大顺突然死亡,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奸夫大军害死的,侦查人员搜集到了以下几种证据材料:
⑴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其情夫大军趁大顺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大顺的头部,致使大顺死亡。
⑵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深夜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
⑶大顺的父母说:大顺死的那天,他们二人不在家,听儿媳妇阿娇说,大顺是自已不小心从楼上跌下来摔死的。
⑷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大军同阿娇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大顺的父母可能也知道这事,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官的大军报复,因而不敢声张,大军杀死大顺的可能性极大。
⑸经法医鉴定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阿娇、大军二
人交代的铁锤的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属于下列哪一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中的哪一类?
4.许某在某市的火车站前广场闲逛,被巡逻警察留住盘问,许某一时吱吱唔唔,讲不清楚,便被带进了公安局。值班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但没有他的身份证件,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同时,值班人员感觉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在经过公安局的各项程序之后,依法对许某实施了先行拘留。公安人员在讯问许某时说:“你要老实交代问题,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证明许某有罪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蒋某应被提起公诉。但是蒋某却辩解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人员严刑拷打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自己的,而是他人作出的,自己被迫按了手印。后经查证,蒋某的辩解是真实的。 问:蒋某的口供能否做为定案的证据?为什么?
6.某青年邵某,死于一间破屋里。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不过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记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问:信件、字条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7.M市A区D路派出所在2006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D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D路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于是在10月13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10月22日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8.于某,男,30岁,无业。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向于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们同于某已经断绝了父子、母子关系。公安人员无奈,只好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