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E章家禽屠宰供出口
规例十二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十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39E章 第105条检查标记 第IX部
标记牌、标签及检查标记
(1)署长须设计和提供一种复制特殊的检查标记的方法,供督察在家禽出口工厂内使用。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2)检查标记─
(a)须在处所内直接地或透过使用标签施用于或附贴于每个装载屠体或家禽产品的─ (i)包裹物; (ii)罐头;或
(iii)容器;(b)不得施用于或附贴于─
(i)罐头,直至该罐头已按照第VII部紧密加封、检查并列为合格为止;或 (ii)用以运输屠体或家禽产品的装运容器,直至须装入该等容器的屠体或家禽产品已装入该等容器为止;(c)须清楚显示─
(i)装在标有检查标记的包裹物、罐头或容器内的每一屠体或家禽产品,均已根据本规例检查并列为合格;
(ii)施用或附贴标记的督察的身分识别;
(iii)保存或配制该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家禽出口工厂的身分识别及牌照号码;及 (iv)如此施用或附贴标记的日期;(d)只可由督察施用或附贴;及
(e)须印于或以模版刷印方式印于装运容器上,并且不得用盖橡皮图章的方式将该检查标记施用或附贴在该容器上。(3)督察不得将检查标记施用于或附贴于任何包裹物、罐头或容器上,除非他在施用或附贴检查标记时信纳该包裹物、罐头或容器内的每一屠体或家禽产品均是未经搀杂的、生的及可食用的。 (4)署长根据第(1)款设计和提供的每个检查标记,均须包括以下文字─ “Inspected for wholesomeness by the Hong Kong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Conservation Department.”。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06条标签及标记不得直接施用于屠体或家禽产品上 任何标签或标记均不得直接施用于或附贴于屠体或家禽产品上。 第139E章 第107条标记牌
(1)督察须使用设计及颜色均获署长批准的标记牌,以识别和管制有以下情况的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