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机运输协议书
编号:
(以下简称包机人)为包用飞机与中国民用航空 售票服务处(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一)包机人于 月 日起包用 型飞机 架次,其航程如下:
月 日自 至 月 日,停留 日 月 日自 至 月 日,停留 日 月 日自 至 月 日,停留 日 包机费用总共 元。
(二)根据包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包机人使用的最大载量为 公斤(内 座位)。如因气象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料时,载量照减。
(三)包机吨位如包机人未充分利用时,空余吨位得由民航利用,包机人不得利用空余吨位,自行载运非本单位的客货。 (四)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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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包机人签订本协议书后,要求取消包机,应交付退包费每架次 元。如在包机人退包前,承运人为执行协议书已发生调机等费用时,应由包机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六)在执行协议书的飞行途中,包机人要求停留,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七)其他未尽事项,按承运人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包机人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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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订日期 年 月 日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如果合同存在有《合同法》52条的情形之一的,则合同无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存在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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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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