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研究生申请学分互认需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以学院为单位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于列入培养方案学校又无法开出的课程,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可以共同提出到外校选修申请。联系外校选修需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具体事宜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负责办理,所需费用从导师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付。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需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考试试卷及成绩单。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后,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核查试卷的,应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于每学期第一周将课程核查申请报课程所在学院,由课程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核查。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存档。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的与新入学专业培养方案一致课程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在校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盖章后到学校研究生处办理审核手续。已毕业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德
育、智育和科研进展情况。中期考核共分四等,分别为优秀(占考核总人数的15%)、良好(占考核总人数的55%)、合格和不合格。
课程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和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参加科学研究、创新竞赛、文体创作、创业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1周以上须到学校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1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分管院长批准;1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请假要填写三联单,并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研究生在1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缺勤者,按旷课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不到20学时(或连续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不到30学时(或连续
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不到40学时(或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不到 50学时(或连续8天)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临沂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和《临沂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期间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临沂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复学时所学专业调整等,可以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学位点导师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间不能互转;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1次;
(四)研究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专业研究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五)转专业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省内转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
理由,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因参军、自费出国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在学期间生育的;
(四)经学校审核同意休学创业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学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