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规定
目录
前言 1 基本职责 2 归档要求
2.1质量要求 2.2组卷方法
2.3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2.4卷内目录的编制要求: 2.5案卷封面的编写要求: 2.6卷内备考表的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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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预验收及档案移交方法
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带*号的为短期保存,单独装订)
4.1房屋建筑工程
4.1.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4.1.2建筑工程场地资料 4.1.3 监理文件 4.1.4 施工文件
4.1.4.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
4.1.4.2地基与基础工程
4.1.4.2.1桩基础、地基处理、天然地基工程 4.1.4.2.1.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4.2.1.2检验与检测报告 4.1.4.2.1.3施工记录
4.1.4.2.1.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4.3主体结构工程 4.1.4.3.1钢筋混凝土工程
4.1.4.3.1.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见4.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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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1.2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见4.1.4.1.2.3) 4.1.4.3.1.3施工记录
4.1.4.3.1.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4.1.4.1.2.5混凝土结构工程部分) 4.1.4.3.2钢结构工程
4.1.4.3.2.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4.3.2.2检验和检测报告 4.1.4.3.2.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4. 4其它结构工程(参照有关质量检验标准) 4.1.4.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4.1.4.4.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4.1.4.4.1.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4.4.1.2检验和检测报告 4.1.4.4.1.3施工记录
4.1.4.4.1.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4.4幕墙工程
4.1.4.4.2.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4.4.2.2检验和检测报告 4.1.4.4.2.3施工记录
4.1.4.4.2.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4.5 建筑屋面工程 4.1.4.5.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4.5.2施工记录
4.1.4.5.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4.6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4.1.4.6.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4.1.4.6.1.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4.61.2施工记录
4.1.4.61.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4.6.2建筑电气工程
4.1.4.6.2.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4.6.2.2施工记录
4.1.4.6.2.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4.6.3智能建筑工程
4.1.4.6.3.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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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3.2施工记录
4.1.4.6.3.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4.6.4通风与空调工程 4.1.4.6.4.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4.6.4.2施工记录
4.1.4.6.4.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4.6.5燃气工程
4.1.4.6.5.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文件 4.1.4.6.5.2施工记录
4.1.4.6.5.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4.6.6电梯安装工程
4.1.7节能工程 4.1.8竣工验收文件 4.1.9竣工图
4.1.10声像及电子文件
4.2市政工程施工文件
4.2.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4.2.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2.3监理文件(见房屋建筑工程) 4.2.4施工文件
4.2.4.1 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参见房屋建筑工程) 4.2.4.1.1施工管理文件 4.2.4.1.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2.4.1.3检验和检测报告 4.2.4.1.4施工记录
4.2.4.1.4质量检查评定表(单独装订) 4.2.4.2 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工程
4.2.4.2.1施工管理文件(同道路工程,见4.2.4.1.1) 4.2.4.2.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2.4.2.3检验和检测报告 4.2.4.2.4施工记录 4.2.4.2.5质量检查评定表
4.2.4.3 桥梁工程(桥面部分参照道路工程、桩基部分参照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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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3.1施工管理及验收记录(同道路工程) 4.2.4.3.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2.4.3.3检验和检测报告 4.2.4.3.4施工记录 4.2.4.3.5质量检验评定表 4.2.4.4航运码头工程
4.2.4.4.1地基与基础工程(参见房屋建筑工程) 4.2.4.4.1.1施工管理文件(同道路工程)
4.2.4.4.1.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参见道路工程) 4.2.4.4.1.3检验和检测报告 4.2.4.4.1.4施工记录 4.2.4.4.1.4质量检查评定表 4.2.4.4.2钢筋混凝土及砌体工程 4.2.4.4.2.1施工管理文件(同道路工程)
4.2.4.4.2.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参见道路工程) 4.2.4.4.2.3检验和检测报告(参见道路工程) 4.2.4.4.2.4施工记录 4.2.4.4.2.5质量检验评定表
4.2.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4.2.6竣工图
4.2.7声像及电子文件(同房屋建筑工程)
4.3其他工程(参照有关专业部门质量检验标准结合本指南执行)
5 本指南由珠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6附录
6.1竣工图折叠方法 6.2档案移交流程一览表
6.3工程及档案信息数据盘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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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了城市建设的全过程,函盖了城市建设的所有内容。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发展中承担着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等一切城建活动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任务。城建档案的质量,直接反映了城市建设的管理水平,也直接影响了城建档案的利用效果。城建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即: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下班10%以下的罚款。)
为了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满足城建档案现代化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珠海市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规定》。
1 基本职责
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和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1.2在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在工程招标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 1.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1.4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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