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员会标准行政惩罚自由
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章食盐案件
一、违法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盐业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和食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有权撤消其营业执照。造成严峻食物中毒、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惩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三)惩罚品级划分:
从轻惩罚:属第一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
一样惩罚:属二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惩罚:属三次以上违法,情节严峻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和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盐业治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以下盐制品:1、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2、土盐、硝盐;3、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和食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有权撤消其营业执照。造成严峻食物中毒、组成
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惩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三)惩罚品级划分:
从轻惩罚:属第一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
一样惩罚:属二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惩罚:属三次以上违法,情节严峻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食盐加碘排除碘缺乏危害治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责令停止加工或批发碘盐,没收全数碘盐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二)惩罚种类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