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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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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部分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十六周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或十八周岁以上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十六周岁,可负刑事责任;十四到十六周岁,情结严重的负刑事责任;十四到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

(二)中学教育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的意义

1、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中学生处在身心发展的最重要时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各个方面的保护,而中学生的大量时间是在学校中度过的。中学教师对中学生实施保护,对中学生的成长具有特别的意义。 2、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实现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我国教育目的与学生发展要求、发展权利的一致,中学教育目标与中学生发展要求、发展权利的一致,决定了教育者为学生提供权利保护有着重要的教育实践意义。 二、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包括:

1、参加教育教学权: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将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获得学业证书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申诉起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定其他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保护包括学生在社会生活和教育活动中以及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人身权保护是后者,主要讨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人身权保护问题。公民的人身权包括:1)人格权:即姓名权、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等;2)身份权:即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法律法规P88-89】 2、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学生受教育权是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同样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更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保护。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贯彻和落实:一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受教育平等权。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入学、升学、就业权;学校不得分重点班,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教师应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P89-90】

3、义务教育保障权:法律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儿童,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出版或使用未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招用童工。

4、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特殊群体包括:1)女生;2)经济困难学生:采取资助,帮助的形式保护其受教育权;3)残疾人: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的学校(班)或接受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4)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 解读

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部分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十六周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或十八周岁以上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十六周岁,可负刑事责任;十四到十六周岁,情结严重的负刑事责任;十四到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中学教育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的意义1、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其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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