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依据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件、办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其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件、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五)教育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和地方性教育规章(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四、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广义的责任有两方面含义: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应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师、学生应履行的义务等,一般称为第一性义务;
2、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指第二性义务。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包括1.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如体罚学生;2.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智学校危楼可能倒塌,却拒拨款维修。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具体的如经费)和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的如体罚造成心理伤害)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
提条件,包含:
1.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作弊、殴打老师;也可为消极不作为,如拖欠教师工资。
2.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
过错: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的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明知故犯。 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学生自杀。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分为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特征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1.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不能滥用职权等;2.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依法对人管理时,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3.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4.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如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行政活动的公民和组织。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必要时,可采用诉讼程序。 依教育法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指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特征为:
(1)懂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
(3)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 3、刑事法律责任
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特征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和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五、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主要包括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属于非诉讼的行政申诉。教师申诉制度,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2)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等提出申诉。
2、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凡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3、仲裁渠道:行政、司法渠道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仲裁无国家机关参与,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由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微分进行的活动。
4、调解渠道: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各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各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性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任务、制度及教育活动各主体的权力与义务。
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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