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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
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以下简称“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提升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水平,增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是在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临界雨量和风险等级指标基础上,根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确定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面向各级决策部门、社会公众开展的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 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工作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当地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从事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 业务内容
第五条 根据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更新灾害风险资料,包括:中小河流水利水文资料、山洪沟和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地理信息数据、经济社会与灾情资料等信息,制定数据格式规范,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六条 加强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典型案例收集与分析,按照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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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有关技术方法,研究确定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致灾临界雨量指标体系。
第七条 结合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影响程度,研究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确定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指标体系。气象风险等级按四级划分,即Ⅳ级(有一定风险)、Ⅲ级(风险较高)、Ⅱ级(风险高)、Ⅰ级(风险很高)。 第八条 开发制作满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定量降水预报产品。
第九条 以SWAN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系统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业务需求,融合本地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本地化预警预报技术等进行二次研究开发,建立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本地化平台,并在辖区内推广应用。平台应具有自动生成客观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的功能。
第十条 实时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效果的检验与评估,根据检验和评估结果,对致灾临界雨量指标进行滚动订正,不断提高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组织收集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并传输至全国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库,实现全国统一管理和共享。
第三章 业务布局和分工
第十二条 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分为国家、省、地市、县四级。
第十三条 国家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主要由公共服务中心、气象中心、气候中心承担,信息中心负责数据传输和通信网络运行保障。
(一)公共服务中心主要任务:
1. 负责利用全国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库收集省级(含地市、县级)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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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好相应产品的分类、命名和编码指导工作,共享图形与文字类产品,适时制作国家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开展气象风险预警决策服务和公众服务。
2. 为全国早间天气会商适时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预报或遇有涉及两个及以上省(区、市)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和地质灾害时,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专题会商;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日常服务业务中,与国土资源部开展业务会商并联合发布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
3. 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的业务检验、对下指导以及开展服务效益、服务需求等调查评估,组织编制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效益评估报告。
4. 负责国家级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并参与全国统一的(省、市、县级)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系统建设。
5. 负责组织全国性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技术交流。
6. 协助气候中心开展全国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
7. 参与不同灾害种类、不同风险等级的致灾临界雨量推算技术方法研发。
(二)气象中心主要任务:
1.制作下发全国24h以内逐6小时和24h、48h、72h精细化定量降水预报(QPF)等指导产品。
2.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省、市、县级)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系统,及时组织开展业务系统推广应用培训。
3.当预报或遇有降水过程易诱发两个及以上省(区、市)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时,及时组织公共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开展天气会商,开展国家级气象风险预警决策服务。
(三)气候中心主要任务: 1.牵头组织各省(区、市)开展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国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库,并负责该数据库的更新维护。
2.负责组织研发制定不同灾害种类、不同风险等级的致灾临界雨量推算技术方法,负责全国中小河流、山洪沟、地质灾害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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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患点致灾临界雨量指标的收集与更新,并提供给公共服务中心、气象中心使用。
3.负责组织全国性暴雨洪涝灾害气象风险普查技术交流和培训。
(四)信息中心主要任务: 1.负责并优先保证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数据向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库的实时推送传输。
2.负责提供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产品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技术支持。
3.负责保障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会商。
第十四条 省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主要由各省(区、市)气象台(或流域气象中心)、气候中心、信息中心、气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承担。
(一)根据国家级指导产品,制作下发本辖区定量降水估测(QPE)和定量降水预报(QPF)产品,以及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警服务客观指导产品和对外服务产品。
(二)当预报或遇有重大降水过程易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时,及时组织相关地市开展天气及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会商,提供预警服务指导意见;负责与省国土部门联合发布本省(区、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
(三)建立和完善本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流程和防御联动机制,面向省级决策层面和社会公众提供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四)负责对下指导并开展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检验和预警服务效益评估。
(五)组织开展辖区内暴雨洪涝灾害气象风险普查、灾害调查和灾情评估,维护更新本省(区、市)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库。根据有关技术要求,确定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致灾临界雨量和风险等级指标。
(六)负责收集辖区内(含地市、县)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按要求上传至全国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库。
(七)负责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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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警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技术交流和培训。
第十五条 地市级气象部门主要任务:
(一)在省级业务指导下,订正制作发布并向上一级气象部门反馈本辖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与地市级国土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建立本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流程和防御联动机制,面向地市级决策层面和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二)负责指导所属县级气象部门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三)组织本辖区各县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会商,视情况申请或参加省级气象部门组织的会商。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现场气象服务、灾害风险普查、灾情调查、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和服务效益评估。
第十六条 县级气象部门主要任务:
(一)在省、地市级业务指导下,订正制作发布并向上一级气象部门反馈本辖区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与县级国土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建立完善本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流程和防御联动机制,面向县级决策层面和社会公众提供预警服务。
(二)视情况申请或参加省级、地市级气象部门组织的会商。 (三)开展本辖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现场气象服务、灾害风险普查、灾情调查、风险预警业务检验。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建立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分工负责、逐级指导、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以省、地市、县三级为主,国家级业务单位负责提供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和预报产品、气象风险预警参考产品及预警服务技术指导,在汇总各省(区、市)上报产品的基础上,开展国家级中小河流洪水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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