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补偿的保险。3.社会保险的原则:1强制性原则 2基本保障原则 3公平性原则 4互济性原则 5社会化原则
4.社会保险制度的类型:1投保资助型 2普遍保障型 3国家保险型 4强制储蓄型 5,。社会保险基金:概念: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通过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起来的基金。一般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组成。特点:政策目的性、法定强制性、政府干预性、支出增长刚性等。
6. 社会保险基金 财务模式:1.现收现付模式:1)根据当期的给付来收取当期的保险费用,从而使保险基金财务收支大体平衡的一种机制。2)收入转移再分配在劳动者代际间转移。3)收支短期平衡。2.完全积累模式: 1)通过对影响保险费的相关因素进行测算,确定出能够保证收支平衡的保险费,并对从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准备金而形成的保险基金进行经营管理的财务模式。2)劳动这个人不同生命周期的收入再分配。3)受经济发展状况,工资水平和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3.部分积累模式: 1)介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累积模式之间的混合模式。2)多数人口老龄化国际采取部分累积模式。 7.社会保险基金管理: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义 1)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2)缓解政府增大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压力 3)利于经济发展。2.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1)信托基金管理模式 2)基金会管理模式。3)商业经营者管理模式。 第十一章 保险市场经营主体
1.保险市场的概念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是保险交易主体间所产生的全部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主体有保险商品的供给方,保险市场的需求方,保险市场的中介方。
2.保险市场的特点:1直接经营危险 2预期性 3非即时结清性 4政府干预性
3.保险市场的分类:1财产保险市场与人身保险市场 2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 3原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 4自愿保险市场与强制保险市场。
4.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参与设立的法人机构,它的经营目的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给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保费方式:1)预售保费制 2)摊收保费制 3)永久保费制.
5.保险市场中介: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其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企业或者个人。泛鑫模式:1)人寿期缴首期返佣80%-150%。2)长期人寿保单拆分为短期理财产品。3)新客户难以为继。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企业和个人。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或保险人客户委托,向委托人收取酬金,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三章 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
1.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保险准备金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或总准备金及其他任意准备金,未分配利润。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存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基金。1.年平均估算法 2.月平均估算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签发月份*2-1)*保费收入/24】3.日平均估算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会计年度有效天数 *保费收入/保险期总天数】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未来保险金支出的现值-未来纯保费收入的现值=已收取纯保费的终值-已支付保险金的终值】
4.保险资金的来源: 1资本金 2非寿险保险准备金 3寿险保险准备金 4保险保障基金. 5.保险投资的形式: 1.储蓄存款 2.有价证券:1)股票2)债券3)证券投资基金 3.贷款:1)抵押贷款2)流动资金贷款3)技术改造项目贷款4)寿险保单贷款 4.不动产投资 5.项目投资。 第十四章 核保与理赔
1.保险核保的含义 :为了保证每笔保险业务都符合保险人的经营方向和原则,业务来源有利于分散危险,必须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做进一步的控制,称为保险核保。保险人对愿意参加保险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的过程。
2.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3.理赔活动顺序:1.受理赔案 2.初步审核 3确定危险事故原因 4.确定赔偿金额 5。进行保险赔偿、给付 6.处理损余、行使代位追偿权。
4.确定损失价值:1.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减去折旧或自然磨损等后确定的价值。2.重置价值: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所购商品的价值,即按照重新购置同样的全新财产所花费的成本及费用确定的价值。3.约定价值法:按照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财产价值为赔偿给付时的价值的估价法。 ★5.确定赔偿价值:
1.比例责任赔偿方式:按照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得不到十足赔偿。(1)不定值保险 [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00%] (2)定值保险: [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保险标的受理时约定价值*100%=(1-残值/保险标的受理时的约定价值)*100%]./
2.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全部的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1)限额责任赔偿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
偿,超过损失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免责限度赔偿指损失在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限度是保险人享受的免责权.【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额)】。
4.定值保险赔偿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基础,作为结论性价值。 第十五章 国家监管概述
1.国家监管的原因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为了维护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避免市场失灵,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1)市场的垄断。2)信息不对称。3)外部效应和公共物品。 第十六章
1.保险机构监管:保险机构监管是指对保险市场上各市场供给主体准入与退出保险市场的监管。
2.保险业务范围监管:对有权展开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范围内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行为。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1.保险条款监管:1)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3)其他内容监管。2.保险费率监管。
4.保险合同监管:1保险合同形式监管 2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监管 3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的监管。
5.保险资金运用监管:1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2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