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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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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

纠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

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流动等,老年人赡养日益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本期甄选的以下典型案件告诉广大职工:遵守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遵从约定俗成的良好生活习惯、履行法律义务和家庭道德义务,才能化解赡养纠纷,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 基本案情

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老李、罗某均已满60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国家给予的60元养老金,每月共计120元。罗某有高龄补贴每月160元。老李、罗某共同享受社会低保,每月共计730元。

2014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养女小李每月给付老李赡养费771.75元、罗某赡养费385.88元;老李、罗某可凭正式票据,要求养女小李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执行当中。

2015年,小李以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每月降低赡养费900元,改为每月支付赡养费257.63元。 一审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李作为老李、罗某的养女,应尽赡养老李、罗某义务。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月消费性支出为1350元。综合养女小李的经济负担能力,老李、罗某的生活需要及其收入来源,石家庄市居民当前人均消费性支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养女小李主张每月支付老李、罗某赡养费由每月支付1157.63元降低至257.63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养女小李的生活困难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社会等渠道进行解决。 一审判决为:驳回养女小李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一审后,养女小李不服,上诉称:小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有病在身。现由两位老人居住的某小区房屋归其和丈夫所有。因一家人一直争吵不休,经居委会调解无果,小李一家已搬出,并在外租赁了条件较差的房屋。同时,小李还要供孩子上学,以及偿还房贷。而二位老人有申请廉租房资格,却不申请,从而加重了家庭负担。且老人有收入,能满足二人的生活保障。故应降低赡养费。如果老人

不能够体谅小李的难处,则主张让二老搬出某小区房屋,将房屋归还给养女小李,并赔偿房屋损失1万元。收回的某小区房屋,用于出租,所得租金用于小李支付赡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养女小李生活状况并未发生大的改变,以生活困难为由主张降低赡养费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养女小李主张二位老人从其房屋中搬出和申请廉租房,属于双方之间其他方面产生的矛盾,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双方之间系亲情关系,均应设身处地互相体谅,才能解决矛盾。

2015年12月28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因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在处理赡养纠纷中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明确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审理确定后,无论是父母方或子女方发生较大变化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或者经调解组织的调解,重新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协商不成的,也可由法院审理后重新确定。

基本案情

老苏有三个子女,长子苏某、次女苏女、三子苏某某,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其中,三子苏某某于2007年秋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老苏每月有退休金710元,并有部分耕地,现居住于内丘县某村。2010年6月,老苏曾起诉要求苏某、苏女支付赡养费。2010年6月20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长子、苏女每月每人给付老苏100元赡养费。

2013年12月23日,老苏以其年纪增长,且还要负担其父母的赡养费为由,将苏某、苏女起诉至法院,请求苏某、苏女增加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 一审

法院认为,对老苏要求二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已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苏长子、苏女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老苏现每月有退休金710元,且有土地耕种的收入,加上二子女每月赡养费200元,考虑目前邢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以及农村经济收入状况,老苏的现有收入足以满足其现有的生活需求,故老苏增加赡养费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老苏要求二子女代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老苏的诉讼请求。

二审

老苏上诉称:根据河北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531元,每月为1044.25元。因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常年看病吃药,还要照顾和抚养更为年迈的父母,710元的退休金和二子女每月支付的200元赡养费,根本不够自己的生活支出。自己已65岁,自老伴离婚后,一直独自生活居住,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请求改判二子女轮流到住处照顾,或由二子女雇佣保姆照顾;改判子女增加赡养费至每月500元。二审庭审时,老苏将上诉请求明确为,要求二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苏某口头辩称:我同意承担每月500元的赡养费。苏女口头辩称:我母亲从2009年一直跟着我生活,老苏每月退休金700元,我没有能力每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

法院认为,一审时,老苏表示退休金已够其在农村的生活支出。一审考虑到老苏的正常生活需要及苏长子、苏女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同时,老苏要求二子女代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了老苏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老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时,苏某明确表示同意每月向老苏支付500元赡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自愿履行本院不予禁止。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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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年来,随着家庭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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