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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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保健食品和原料的卫生要求、功效成分和卫生指标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检验受理、项目的确定和方法的选择。
2 基本要求
2.1 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该\要求\所列的各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附表1所列检测项目是对\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补充规定。
2.2 保健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名单。检测机构根据产品配方检测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及抗氧化剂的含量。
2.3 凡使用有机溶剂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其使用的有机溶剂要符合GB2760附录D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推荐名单要求。
2.4 保健食品应具有与产品配方和申报的保健功能相适应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申报时须检测配方中主要原料所含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附表2所列原料为主的产品须检测表中规定的项目。 2.5 保健食品评审专家委员会可根据产品的具体配方、工艺等相关资料,要求申报单位检测指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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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功效成分、特征成分、营养成分及卫生学指标的检测方法应根据其产品适用的方法学范围选择国家标准、卫生部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上权威分析方法进行测定。
2.7 在没有相应的标准方法之前,其产品中所声称(具有)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的检测方法及检测所需的标准品对照品及特殊试剂均由申报单位提供,并说明其产品中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分析方法的来源。如属自主开发研究的分析方法,需提供方法学研究的相关资料,同时将方法学研究的资料报卫生部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协作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备案,必要时卫生部将组织方法学验证,其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2.8 检验机构受理保健食品检测时,申报单位应提供该产品的配方、工艺及企业标准等相关资料。
2.9 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的检测机构进行认定,检测机构的名单由卫生部门公布。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检测工作应在卫生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违禁成分的检测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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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下列类型的产品、或下列原料为主的产品指标检测项目表 产品类型 检测项目 1 固体 水分、灰分 2 口服液 可溶性固形物、pH 3 海产品 镉
4 鱼油类 酸价、过氧化值(降血脂类产品需检测胆固醇)
5 茶叶 有机氯农药残留(六六六、滴滴涕) 6 红曲 黄曲霉毒素B1、桔青霉素 7 中药材 汞、六六六、滴滴涕 8 苹果、山楂
展青霉毒素 9 片剂和胶囊
崩解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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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疲劳、减肥和 违禁药物
改善生长发育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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