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额度内消灭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6-3-54)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疑编号2786030101]
【答案】ABC
【解析】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并不能构成其积极行使债权的证据,所以
B项也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C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此本题应选ABC。
二、撤销权
【相关法条】《合同法》74、75条,《合同法解释(二)》19-26条 【考点总结】
1.行使条件: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不合理高价收购财产/出卖人知道损害债权人债权
③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损害债权人债权(市场价格上下浮动30%) ④放弃债权(到期或未到期均可) ⑤放弃债权担保
⑥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撤销权的行使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例题·多选题】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4-3-52)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答疑编号2786030102]
【答案】BC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第26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BCD正确。
第四章 合同的转让
【理解】合同转让,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发生改变,全部转让,则原当事人退出,成为合同的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一、债权转让
【相关法条】《合同法》79-83 条 【考点总结】 1.条件
①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劳务、赠与、委托等合同权利一般不得转让 ②债权人(让与人)与第三人(受让人)达成协议——转让生效 2.通知债务人的效力:
通知——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
不通知——转让本身是有效的;只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会向让与人履行,让与人接受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受让人 3.效力:
(1)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A.部分债权转让,按份债权 B.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最高额抵押的特别规定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
A.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B.法定抵销问题:①时间: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
②条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③行使: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而言,跟没有转让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3-57)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答疑编号2786040101]
【答案】AB
【解析】选项A、B正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债权转让发生在10月1日,此时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对甲生效发生在2008年10月15日通知后。 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题中,甲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因此,此时甲还不能主张抵销。
选项D错误。《担保法解释》28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之前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将债权转让给丙后,债权人不再是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转让(债务承担)
【相关法条】《合同法》84-87条
【考点总结】 1.条件
①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在征求债权人意见之前合同效力待定 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2。效力
(1)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部分转让,按份之债;从债务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权人与新债务人之间: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债务转让对债权人而言,跟没有转让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 【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6-3-57)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答疑编号2786040102]
【答案】ABD
【解析】甲乙丙三方的约定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所以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是正确的,同时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项是正确的。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乙就不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也不能要求乙清偿。如果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所以C项
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ABD。
第五章 合同的终止★★★★★
一、解除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法总则(《合同法》第94条) *****
迟延履行,经催告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先期违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直法定原因 合理期限仍不履现合同目的 约 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