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3-14)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答疑编号2786010202]
【答案】B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三、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合同法》第39、40、41条】 【考点详解】
(一)格式条款的无效(注意格式条款的反向考察)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属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3-7)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答疑编号2786010203]
【答案】D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
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 1.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2.采用通常解释,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合同法》61、62条】
顺序: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 不明确的内容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合同法规定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提示】特别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
【例题】A市的张三和B市的李四订立买卖合同,张三将货物卖与李四,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没有约定履行费用的承担。问:交货地点为?从A市到B市的履行费用由谁承担?
[答疑编号2786020101]
【答案】交货地点为A市;从A市到B市的履行费用由李四承担。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66-69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恢复履行 ——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解除合同 【考点详解】1.所有的合同抗辩权必须是同一个双务合同中 2.必须根据具体的履行顺序来判断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3月1日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
服装900套,此时,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付款。甲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疑编号2786020102]
【答案】可以。
三、情势变更原则【特别注意】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考点】1.非不可抗力;2.非商业风险;3.后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2008年8月,甲乙签署了一份零件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0年7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由于遭遇金融危机,该零件的材料价格飞涨120%,如果按照原计划履行将使得甲蒙受重大损失。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合同
B.甲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因为这属于甲应预见的商业风险
C.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D. 甲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答疑编号2786020103]
【答案】C
【解析】本题的情形属于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本题中甲可以以情势变更
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
【相关法条】《合同法》73条,《合同法解释(二)》11-20条 【考点总结】 1.条件
①两个债权都合法 ②两个债权都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专属于自身的(不能代位行使的):
①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的债权:扶养、赡养、继承 ②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的债权: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③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 ④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 2.代位权的行使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债选低者)
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