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考点详解】
1.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针对合同的成立 担保法:所有的担保合同
合同法: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等。 ※未采用一般书面形式的后果:
——可以履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合同法》36条) 2.特别书面形式(审批、登记、公证等):针对合同的效力
审批形式: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专利合同。 ※未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的后果:合同已成立、未生效。 (三)其他形式:行为推定。作为和不作为,明示和默示(法定或者约定)皆可。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与成立
复杂程序: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 (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与要约邀请区别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例外: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3-8)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疑编号2786010101]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而乙的行为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视为要约,其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①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③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例题】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问:宏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答疑编号2786010102]
【答案】构成违约。 【链接】悬赏广告的性质
P181今年的三大本认为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要约说,且没有结论,因此不考。 但悬赏广告中写“酬金面议”的,是要约邀请。 2.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
(2)撤销: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1)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或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如上例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2008延考-3-6)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答疑编号2786010103]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题中,因为甲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也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要撤销要约而失效,故排除A、C项。“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这实际上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已经属于新要约,因此甲公司关于订购红木的要约在6月13日失效,失效的原因是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故排除D项。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二)承诺 1.承诺变更
(1)实质性变更(但凡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合同主要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2)非实质性变更(对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例题】买方要约,要求11月交货,卖方答复:其他都同意,11月1日-15日交货。问:合同是否成立?
[答疑编号2786010201]
【答案】不成立,实质性变更。 2.承诺迟到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2)承诺的效力: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 4.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可撤销! (三)合同成立
1.诺成、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实践合同:标的物交付,合同成立。如自然人借款、定金、保管合同。 3.要式合同(法定或约定书面合同;约定签确认书) (1)合同书、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
(2)异时签字盖章的——最后完成时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均按最后完成) (3)合意达成,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担保法》解释:将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未交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不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 【链接】定金的问题
三大本中将定金作为实践行为(P34);担保法解释,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交付时定金生效。 所以,如果选择题选择实践行为和实践合同,照样要选定金;但在其他具体的案例中考察定金的时候,注意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交付时定金生效;定金不交付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