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非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股东会认为和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四十二条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有效期至新的股东会议事规则颁发之日止。
第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属公司一级管理制度,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了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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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一月
董事会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