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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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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韶 关 市 统 计 局

2024年5月10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9770人,登记了47.74万农户、1297个村级单位、102个乡镇级单位、5256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63名工作人员对粮食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274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115个样方和23个抽中普查区,实施了27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市及种植大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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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普办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我市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我市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06%,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0.37%。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农普办和市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94个乡镇,其中乡1个,镇93个;1292个村,其中1202个村委会,90个涉农居委会;1.33万个自然村;413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我市共有5256个农业经营单位,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2246个;38.05万农业经营户,其中7206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有56.59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我市共有拖拉机6.04万台,耕整机1.26万台,旋耕机1.6万台,播种机270台,水稻插秧机381台,联合收获机2008台,机动脱粒机2.77万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我市耕地面积[1]330.40万亩(不含可调整地类面积),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2381.76万亩,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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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8亩。(注[1]: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我市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6.4%,有码头的占3.2%,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30.9%。99.9%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我市100%的村通电,5.3%的村通天然气,26.4%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我市97.9%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1%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9.2%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90.6%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8.5%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13.8%的乡镇有体育场馆,89.4%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48.1%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98.9%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6.8%的乡镇有小学。20.0%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93.6%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87.5%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我市99.7%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51.1%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87.9%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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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韶关市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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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韶关市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2.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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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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