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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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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掌握)

(1)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2)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3)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民事活动原则(掌握)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一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他方之上。 (2)一切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一切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自主决定自己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不受任何组织及个人的干预。 (1)民事法律规范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恰当规定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为民事主体留下充分的行为空间;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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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3.公平原则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公平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正、衡平的观念和准则,禁止利益严重失衡和显失公平的状况。

(1)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恰当平衡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各方的利益。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秉承公平理念,正确分配、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与损失,防止出现利益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

(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合法。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禁止欺诈和滥用权利的行为。 5.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与合法的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滥用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公民(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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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获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进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三)监护(了解)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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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③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⑥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了解)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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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2)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宣告死亡的情形 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5)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五)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了解)

(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不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包含在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中。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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