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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条款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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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交环境保护完工资料

本标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环境保护完工资料,完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技术条款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② 环保措施实施进度记录 ③ 质量检查记录

④ 专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台帐 ⑤ 环境影响事故处理记录 ⑥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⑦ 其他必要的环境保护完工资料。

1.3 引用标准

技术条款提到的,或列在下面的,或者既在技术条款中提到又列在下面的规

范、标准、标准说明书以及推荐的方法构成本引用标准的组成部分。(在具体项目招标时,应根据环评要求,列出本项目应执行的标准级别。)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8)《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技术要求

2.1

水土保持

2.1.1 工作内容

(1) 弃渣处置及临时渣场防护;

(2) 料场水土保持措施; (3) 施工占地区水土保持措施;

(4) 本标退场阶段承包人须对施工生产、生活区进行临时设施拆除及场地平整,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植被恢复条件。 2.1.2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利用土地。出于任何目的而需要临时占用合同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土地,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请求发包人协助解决。

(2)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工程各开挖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防治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和其它环境资源。

(3) 承包人所有项目的场平施工时,表层土应单独集中堆放和防护,保证工程后期迹地恢复的土料料源供应。

(4) 渣料应运至指定渣场集中堆放。

(5) 承包人在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人批准的料场进行土、石和砂料的采集和加工作业时,必须设置植被保护缓冲区,使任何冲蚀局限在料场以内。

(6) 承包人的任何活动,如砍伐树木、清理和掘除,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禁止滥发林木和破坏草本植物、灌木丛。

(7) 承包人进行修路、采石等工程施工时,应根据现场的地形和地质条件采取工程防护措施,防治边坡失稳、滑坡、坍塌,在易造成坍塌或滑坡的危险区域禁止进行任何目的的采掘作业。

(8) 承包人对施工区临时用地采取植树、种植灌草等绿化措施,改善区内生态环境。

(9) 承包人在施工设施拆除并撤离现场前,应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平整场地,完成排水系统,施工迹地须具备植被恢复措施实施的条件。 2.1.3 弃渣处置及临时渣场防护

(1) 防治目标:规范弃渣堆放,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及时对弃渣过程中形成的松散堆积体采用工程措施防护;弃渣完成后再进行工程和植物措施的双重防护,有效防治弃渣流失。

(2) 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方案,严格

按监理人批准的弃渣规划和要求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弃渣堆放不得侵占河道、不得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不得危及下游居民和设施的安全。

(3) 承包人进行临河路段、泄洪洞进出口、电站进水口等部位开挖施工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临时(或专项)施工措施,避免开挖后石渣滚落至江内,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

(4) 确需设置临时渣场,由承包人提出规划、须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先挡后弃”的原则,在渣场使用前依照设计图纸和监理人要求实施工程防护措施。

(5) 承包人应将施工弃渣运至监理人指定的渣场堆存,弃渣时应服从渣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堆渣,弃渣占地严格控制在渣场挡墙防护以内,不得沿途、沿河及沿沟随意倾倒。渣场使用过程中,应按稳定边坡堆放,加强维护和管理,避免弃渣处置不当对渣场防护设施造成破坏。表土应独立堆存。

(6) 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现承包人故意向河床倾倒弃渣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违约罚款,该罚款将直接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

(7) 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指定的弃渣地点弃渣,且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将委托其它承包人处理上述违章弃渣,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直接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造成环境损坏事故的,相应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1.4 料场水土保持措施

承包人在料场的开采过程中,应满足以下水土保持要求:

(1) 无用料运至监理人指定的渣场堆放;表层土料单独堆放并做好防护,以供后期料场迹地恢复使用。

(2) 料场开挖坡度控制在稳定坡度范围内。 (3) 对开挖软弱面及时进行工程防护。

(4) 在开挖边坡上部和两侧设置排水沟,将施工期间的降水排至料场以外,保证料场正常开采,控制水土流失。

(5) 开采完毕后及时清除岩石边坡危岩,保证岩体稳定。 2.1.5 施工占地区水土保持

施工占地区主要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占地区、临时交通占地区、施工生活区、生产企业占地区。

(1) 防治目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开挖、填筑、占压等活动影响而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土地,及时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控制和减少新增水土流失。

(2)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采取防护措施,做好施工区引、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 施工过程中,对高陡开挖边坡实行喷混凝土、锚杆、锚索的施工安排与开挖平行作业,同时对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并设置排水孔排泄雨水,控制施工期的新增水土流失。

(4) 临时公路均按照稳定边坡进行开挖,及时设置挡墙、护坡等对开挖、回填形成的土质边坡进行防护,路面硬化,并修建路基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和进行道旁绿化。公路开挖土石尽量回填,或就近用于施工场地平整,剩余土石必须运往指定渣场堆放。

(5) 在生产企业占地区,场平施工时,开挖料运至监理人指定渣场堆放,占地区形成的开挖边坡和填方边坡要及时修建挡墙进行防护。场地周边应完善截排水设施建设。生产场地应尽可能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

(6) 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地表建筑物及硬化地面,并将建筑垃圾运至监理人指定的渣场集中堆放。

经过场地平整和清除杂物后,采取覆土绿化的方式恢复地表植被,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覆土厚度不少于30cm,所需的土料可利用覆盖层表土和其他项目场平时剥离的表土或由监理人指定料源。

2.2 水环境保护

2.2.1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对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污水处理负责。在任何时候,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施工生产废水提倡处理后循环利用,若要排放则需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水质需满足本工程应达到的排放标准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对其工作区域内排放的污水的数量和水质实施监测。

(2) 为了防止地表水受到污染,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及其它有毒的或不允许排放的废液或污染物,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其它有毒污染物的容器。禁止向水体倾倒生产废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废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任何放射强度超标的废水、废渣或任何由于污染物的连续渗出而污染地表水的废物。

(3) 为了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禁止利用渗坑、渗井和裂隙排放或倾倒废水;防渗工程施工中加入的化学物质不得污染地下水。

(4) 住地污水应汇入化粪池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水处理系统。在任何远离有固定卫生设施的地方,承包人应提供(维修、清理) 带化学药品处理的卫生设施或其它类似卫生设施供现场施工人员、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及监理人使用,承包人对污水处理系统应予以管理、维护直到合同期结束。

(5) 排污系统的设置说明及图纸应报监理人批准。其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且不得污染环境和周边取用水水质。

(6) 承包人的工作场所,应备有临时的污水汇集设施。承包人应提供工地污水处理与清洁工作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劳力。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监理人驻地除外)和进行必要的卫生清理,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7)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生活水井周围150m范围内不得设置污染水质的堆料场或存放危害水质的物品。 2.2.2 砂石骨料生产系统废水处理(废水处理独立发包)

本工程砂石骨料生成废水处理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实施,本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2.2.3 砂石骨料生产系统废水处理(废水处理合并发包)

(1) 砂石骨料生产系统生产废水处理目标:依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类标准,施工废水SS排放浓度需控制在 mg/L以下或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2) 废水处理工艺和方案的设计工作,由发包人另行委托。 (3) 提倡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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