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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条款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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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环境保护阶段验收:指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时段的验收,包括截流前验收、蓄水前验收等。阶段验收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由业主申请,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准备相应的验收材料。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1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根据具备资质的机构验收前的技术评估,采取符合国家验收规程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方法,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水土保持要求的活动。

3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3.1

管理体系和管理机构及相应职责

工程环境管理体系是在发包人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发包人与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各层次、各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人。

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事宜,由发包人决策; 工程环境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工程施工期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工程建设监理承担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管理;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服务机构等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执行单位。

发包人颁发的与管理体系配套的工程相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制度,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须遵照执行。

3.2 管理制度及程序

(1) 现场管理制度

本标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现场管理采取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

分工合作的现场管理模式,承包人必须配合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的环境保护现场管理工作。

(2) 报告及审查制度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和监理人要求编制各类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报告。

1) 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中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制定具体环保措施实施方案,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d内,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应转报环境管理中心征询意见,并在签收后 d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必须遵守通用条款的法律法规,符合基本技术标准及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承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② 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③ 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④ 施工粉尘防治措施 ⑤ 生活垃圾处理措施 ⑥ 施工人员健康保护措施 ⑦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 ⑧ 文物保护措施 ⑨ 环境监测

2) 环境保护专项设施施工措施

本标的环境保护专项设施,承包人应提交详细的专项设施环境保护设备、设施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

3) 工作月报和工作年报

承包人应每月提供环境保护工作月报,年末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供工程环境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承包人的环保工作月报和年报的报送及审批,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工作月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工程进度及形象面貌简介

② 上月环境保护问题整改情况 ③ 本月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④ 环境保护统计。统计报表格式由工程环境监理工程师规定。 ⑤ 本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总结 ⑥ 下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计划 ⑦ 问题和建议 4) 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① 本标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资料须有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节。 ② 提交环境保护完工资料。

本标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环境保护完工资料,完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技术条款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B 环保措施实施进度记录; C 质量检查记录;

D 专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台帐; E 环境影响事故处理记录; F 其他必要的环境保护完工资料。 (3) 统计制度

采取统计报表制度,掌握工程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状况。统计报表的报送及审批等相关规定,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 配合执法检查制度

本标工程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接受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包人负责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对外协调和联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统一安排,接受和配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执法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通报相关情况。

(5) 验收制度

环境保护验收包括合同项目验收、工程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同项目验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组织,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单

位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

4 环境保护工作内容

本标区域范围内承包人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水土保持 (2) 水环境保护 (3) 声环境保护 (4) 环境空气保护 (5) 生活垃圾处理 (6) 施工人员健康保护 (7) 野生动植物保护 (8) 文物保护 (9) 社会环境保护 (10) 环境监测 (11) 环境纠纷处理

(12) 突发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 (13) 环境卫生 (14) 其他环境保护

5 双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5.1

发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1) 发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负责配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统一筹划和管理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2) 负责施工外部环境条件的协调。

(3) 发包人应按《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排污费。

(4) 组织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若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发包人应立即组织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2 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是施工合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单位,在整个施工期间和退

场阶段,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营地区、施工区、生产设施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治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及其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防治水土流失。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身伤害和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场地中,凡属已建成的道路、桥涵、房屋和构筑物、灯柱、地下管线、绿化带等设施均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在进行场地规划时,不得损坏上述设施,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职责,并应在合同签订后 28d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方案报告,报告应包括承包人为落实环境保护所建立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制度制订情况、具体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计划。

承包人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应实行项目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员三级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接受发包人、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及监督性检查。

(4) 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监测机构和监理人的监督性环境检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工程相关资料。

(5) 承包人必须保证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系统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要求或监理人要求实施施工迹地生态恢复措施(土地复垦抚育或植物措施)。

(6) 承包人承担超出合同文件规定标准的超标准排污费。该费用不计入合同报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 承包人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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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环境保护阶段验收:指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时段的验收,包括截流前验收、蓄水前验收等。阶段验收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由业主申请,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准备相应的验收材料。(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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