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诉
? 判断题 15分——书中细节 ? 名词解释 4 20分 ? 简答 2 20分 ? 案例 20分
? 写作20分,扣船申请书
重点
一、海事诉讼管辖
1、概念:海事诉讼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二、诉讼地域管辖(侵权和合同两类)
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所在海事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1、 侵权类: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30条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属地管辖) 2、 合同类:
(1)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起运港、转运港、到达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 行政类: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
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再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海事请求保全(都是重点) 一、 概述
1、 概念: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
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考) 2、 海事请求保全的特征
(1)目的:保障申请人的海事请求得以实现
(2)对象:被请求人的财产(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料、船用物料
(3)海事请求保全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4)海事请求保全须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作出 (5)海事请求保全属于法院的强制措施 3、 海事请求保全与诉讼(不完整)
(1)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法院对实体海事纠纷没有取得专属管辖权
(2)申请人在海事请求保全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请求保全由诉前保全转化为诉中保全 4、 保全与留置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保全为公力救济;留置为私力救济 (2)留置权以占有为条件
(3)特定的留置权担保特定的债权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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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可以转化为海事请求保全 (2)留置后可以扣押 (3)扣押后不可留置
5、 海事请求保全的具体措施:扣押船舶和扣押船载货物
海诉解释中规定: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料、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规定
6、 三类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对于海事诉讼法的三类保全措施:海事强制令、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证据保全 7、 海事请求保全的条件
(1)请求人的申请 (2)请求人提供担保 8、 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
(1)诉前: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2)诉中:已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 (3)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9、 海事请求保全的基本程序
(1)申请(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形式) (2)担保的提供(是否要提供担保由海事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赋予海事法院决定担保方式数额的决定权的目的是由法院审查担保真实、可靠性) (3)审查与裁定 (4)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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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保全(被请求人可以通过担保解除保全,法院在具体决定担保数额时应考虑两项因素:第一,与海事请求人的债权数额相当,第二,不得超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6)海事请求保全与实体案件的管辖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诉讼管辖协议及仲裁协议约束,但是对于案件的管辖受约束 10、 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责任
(1)判断标准:客观标准
(2)具体情况:申请人不具有海事请求权而申请扣船的;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完全不负责任;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错误; (3)海诉20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保全错误的赔偿范围:因船舶被扣押在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船舶被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支出的费用。 二、 扣押船舶
1、 概念:船舶扣押分为公私法两类;公法性质的扣押如海关为打
击海上走私犯罪、港口当局为行使行政职权等扣押船舶;私法性质的扣押是指因民商事纠纷而申请法院扣押船舶,即为保全海事请求而对船舶作出的任何留置或其他任何限制。 2、 扣押船舶的方式
(1)死扣押:船舶扣押期间,限制船舶的正常营运,还会影响到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和抵押权的设置。
(2)活扣押:限制船舶的处分权和设置抵押权,允许船舶继续营运。(限制:须经海事请求人同意;仅限航行于国内含航线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3、 扣押船舶的条件
(1)具备法定的海事请求 (2)有扣押船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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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属于可以扣押的范围 三、 强制拍卖船舶
1、 概念:强制拍卖船舶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由海事法院保存拍卖价款的强制措施。 2、 条件:
(1)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30日) (2)船舶不宜继续扣押
(3)海事请求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申请人的申请 四、 扣押船载货物
1、 概念:扣押船载货物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
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扣押船舶载运货物的强制措施。
船载货物:指的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尚未装船或者已经装载于船上及已经卸载的货物。 2、 特点
(1)扣押的主体:扣押船载货物的申请人通常是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当事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被申请人通常是货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2)扣押船载货物所依据的海事请求,通常是基于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请求
(3)扣押船载货物与货物留置权关系密切 (4)已被扣押的货物不得被多次扣押
(5)申请扣押的货物,必须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货物 (6)申请扣押的货物价值与请求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当。(债权=争议标的)(当货物为不可分物时不受限制) 3、 条件
(1)扣押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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