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对金融实操的几点影响—担保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界的航空母舰C位亮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离港出航。《民法典》统筹了民法总则、物权编、人格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编等大块内容,吸收历年司法解释,不仅对现有的民法体系进行修订完善,而且增设多个制度安排,以顺应新时代发展需求。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关乎到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仅从法律角度浅析其在金融领域实操影响,供各位大咖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一、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抵押权取得,有效减低金融资产处置风险
新旧法比较:
新法(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旧法(《合同法》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法条解读:根据此前最高院相关判例及司法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已明确该规则。主债权转让,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抵押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有效保护债权受让人利益,防止债务人因受让人未及时登记而逃避担保责任。因此本条修订,主要是司法解释上升为基本法。需要注意的是,虽说上述情形不再影响抵(质)押权生效,
但是未进行登记将面临无法对抗第三人的风险。实践中不排除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解除抵押权,侵害债权受让人利益。
典型案例:
2012年9月A银行向B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B公司将其持有的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至A银行。因B公司未归还到期贷款,2013年11月A银行将上述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至C城建投公司。同年12月C城建投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归还欠款并对确认对B公司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B公司抗辩称C城建投公司未进行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不生效。本案经一审、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认定C城建投公司胜诉,抵押权有效。
案例评析:本案B公司已无力还款,争议重点在于C城建投公司受让主债权但未进行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是否继续生效。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看似对C不利。但根据《物权法》192
【律师解读】新《民法典》对金融实操的几点影响—担保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