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执照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定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 6 页 共 7 页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立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签字: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