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 ------------------------1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8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0
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1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
第六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12 第八章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5
第九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8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22 第十三章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6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4
一、采煤机司机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6 二、支架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8 四、炮掘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1 三、综掘机司机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0 五、胶带司机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3 七、防尘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7
六、刮板输送机司机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5 八、其他接尘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0 九、接触噪音作业人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1 十、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通用部分 -------------43 第十四章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44
第一章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
一、职业卫生领导机构
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医院院长
成 员:副总工程师、人力资源处、工会、生产科室、生产辅助单位负责人。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通防科。医院、通防科分别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通防工区、通讯监控中心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通防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1、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2、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
4、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室、基层单位、班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6、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7、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8、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9、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矿长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7、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总工程师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措施制订、落实防治效果。
三、副矿长、副总工程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医 院
1、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负责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6、负责职业病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急救药品的发放工作。对遭受和可能遭急性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7、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8、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9、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通防科
1、承担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2、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审查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
3、负责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超过规定的地点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负责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
5、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指导、验收和监督,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六、人力资源处
1、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5、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与适当岗位津贴。
七、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