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新办法生效
作者:本栏编辑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7年第2期
由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 月15 日生效,《办法》对网购商品完好的判定标准、退货程序等做出规定。
“不完好”商品的判定——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退货程序——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收到退货通知后,销售者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信息。此外,消费者退货时还需将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如不能退回,需要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价款。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使用信用卡并支付手续费的,手续费不予退回。
哪些商品不适用——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办法》还规定,消费者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协助消费者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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