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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规划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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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38页

职业发展规划北京高精尖产业设第六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三)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并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

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

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企业通过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如公示无异议,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授予申请企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已被认定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每两年对已被认定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职业发展规划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38页

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38页职业发展规划北京高精尖产业设第六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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