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10.1 法规框架
10.1.1 国际民航组织指责,中国民航总局CAAC的职责,中国民航适航维修法律法规体系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P86)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6、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7、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P86)
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要机构(P86)
1 大会 2 理事会 3 秘书处 4 空中航行委员会 5 航空运输委员会 6 联合支援委员会 7 人力资源委员会 8 财务委员会 9 法律委员会 10 技术合作委员会 11 非法干扰委员会 4.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P86)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5.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P86)
空中航行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附件。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6.国际民航公约的18个附件分别是什么?(P87)
1 人员执照的颁发 2 空中规则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4 航图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 航空器的运行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8 航空器适航性 9 简化手续 10 航空电信 11 空中交通服务 12 搜寻与救援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14 机场 15 航行情报服务 16 环境保护 17 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7.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P90)
三级管理体系: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
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3)7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8.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是?(P89)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地区管理局
9.经过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转变为哪五个方面?(P90)
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对外关系五个方面 10.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各是什么,哪个最高?(P92)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分为三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最高。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
第二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 第三层次《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 11.航空器适航维修有关的运行管理规章有哪些?(P92)
1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 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3 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2.涉及航空器适航维修的规章有哪些?(P92)
1 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2 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3 CCAR-43部(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4 CCAR-147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10.6 航空器证书
10.6.1 审定:审定规章(如CCAR 23/25/27/29)、型号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审定、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
10.6.2 证书: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台执照
13.适航的定义(三大要点)(P94)
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14.适航管理的定义、宗旨和分类(P94)
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规定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分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15.什么是适航规定?(P94)
适航规定是适航部门根据航空工业的发展水平和航空产品的使用类别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是适航部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依据。
16.CCAR 23/25/27/29的适航规定(P95)
1 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2 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3 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4 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17.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3/25/27/29)有哪些部分?(P96)
A 总论 B 飞行 C 结构 D 设计与构造 E 动力装置 F 设备 G 使用限制和资料 18.CCAR-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P97)
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两种。对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对初级类航空器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如载人自由气球,飞艇》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书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规定 19.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享有的权力和责任(P97)
权利:1 经局方批准,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可以转让其型号合格证书 2 符合CCAR-21 有关规定后,可以取得生产许可证等。
责任:1 当产品出现故障、失效和缺陷时,应按CCAR-21的有关规定向局方报告 2 向用户提供按适航规定要求制定的持续适航性文件等。 20.什么是小改”、“大改”(P98)
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大改:指除小改外的其他更改。
型号设计的“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局方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型号合格证书及其数据单的更改、 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书、 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 21.“大改”如何申请(P98)
当对产品的设计更改过大,以致有必要对该产品与相应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全面审查时,须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构)均可根据CCAR-21的规定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来对产品进行大改。补充型号合格证书仅适用于在国内设计和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设计大改。
22.民航法对适航证的规定(P99)
《民航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有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进行审
查认可或另发适航证,方可飞行。 23.适航证类别(P99) 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
对按CCAR—21/23/25/27/29取得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对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航空器,如初级类航空器,颁发限制适航证。 24.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P99)
第一类特许飞行证:1 实验飞行;2 符合适航标准的验证飞行;3 机组训练飞行;4 表演飞行;5 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第二类特许飞行证:1 为修理、改装、维护、交货或出口或封藏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2 新飞机的生产试飞 3 为撤离危险地区而进行的飞行; 4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第三类特许飞行证:未按CCAR—21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在1987年5月31号(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试航管理条例》)以前研制并经国家设计定型的民用航空器。 25.CCAR-21对特许飞行证的基本要求和限制(P100)
1 尚未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作特许飞行前,应当向局方申请临时登记标志(飞行前30天申请) 2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航空器的外表上制作民航总局指定的临时登记标志
3 取得第一类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运输或作业,取得第三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旅客运输
4 作特许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作业无关的人员
5 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确知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等。 各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民航总局规定。
26.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P100)
1、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2、除民航总局吊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 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
4、每个零部件上应标明CCAR-PMA标记、制造商名称、商标或代码、零部件型号、系列号及安装产品的型号,如体积太小不够标记上述内容,应当在零部件或包装箱上附一包括上述内容的标签,民航总局主管适航检查员或授权的委任代表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27.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什么零部件(P100) 1 根据型号合格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
2 根据民航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
3 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
4 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要求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哪些文件?(P101)
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2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3 装有元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29.《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P102)
1、航空器上的标志和标识包括国籍标志、登记标志、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对于挂旗航空公司而言,还包括国旗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在登记标志之前,之间用短横线连接。
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呈鲜明比照,保持清晰可见。
4、应当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件显著位置上固定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
30.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规定(P102)
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多垂直尾翼的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旋翼航空器:尾翼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飞艇:位于右安定面上表面、左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载人气球:位于球体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31.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当符合哪些规定?(P103) 1 字母、数字、短横线( 以下简称字) 均由不加装饰的实线构成;
2 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在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CM,机身、垂尾、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CM
3 除数字1和字母I外,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字高的2/3 4 每个字的笔画的宽度为字高的1/6;
5 每两个字的间隔不小于字宽的1/4,不大于字宽的3/4
32.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P103)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对于公共或商业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中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或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规定 2、任何人不得运行未处于适航状态的民用航空器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还应当满足CCAR—45部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4、运行民用航空器时,航空器上应该携带:适用的现行适航证或特许飞行证,并展示在客舱或驾驶舱 入口处,以便乘客或机组清晰可见;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国外登记的航空 器在境内运行时应携带国外当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33.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P105)
1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2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有效的三证;处于适航状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使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设备有关的要求
3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该符合下列规定: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过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台执照。
4 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规定,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
5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
10.3 CCAR-43部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10.3.1 CCAR-43部的详细理解
34.CCAR-43规定的维修和改装规则的适用范围(P106)
CCAR-43部中的修理和改装工作是作为一般规则覆盖CCAR-121部定期载客运行的大型飞机、CCAR-135部 商业运输的小型航空器以及CCAR-91部运行的其他航空器。其维修放行主要适用于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 制适航证的航空器、干租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除特许飞行为目的的第一类特许 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有飞行证的航空器。
35.CCAR-43与CCAR-145中定义的维修的区别(P107)
CCAR—145中定义的维修包括改装的实施,而CCAR—43中定义的维修不包括改装。CCAR-43部主要规定了100小时检查、年度检查和渐进式检查的工作要求。 36.什么是改装?(P107)
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它包括改装的方案及其实施
37.什么是重要改装?(P107)
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完成的改装。其中“明显”是指能感觉和察觉到的现象,上述项目一般都要经过适航审定部门以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形式批准
38.什么是修理?(P107)
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
39.什么是重要修理?(P107)
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修理。其中“明显”指能感觉和察觉到的现象,重要修理方案一般都要经过航空适航审定部门批准。 40.什么是翻修?(P107)
是指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状态。
41.对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维修和改装应遵守的准则(P107)
1 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 2 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行业准则完成所必须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测试设备) 3 使用合格的航材,用替代品需局方批准 4 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任务的完成 42.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P108)
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适用于没有检查大纲的按照CCAR—91运行的航空器
1 使用检查单进行检查,该检查单可以是制造商提供,也可以自行编制,或其他途径获得。
2 活塞式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时,应进行试车,确定下述性能如功率输出、燃滑油压力、汽缸头和滑油温度等。满足制造厂推荐的性能值后方可批准恢复使用。
3 涡轮式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或渐进式检查时,应根据制造厂建议对航空器进行试车,以判断其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4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单,必须遵循‘先到为准’的原则,以保安全。
5 如果为进行检查而需要调机时,可以超过100小时限制,但不多于10小时。但是在计算下个100小时使用时间时要包括这次超出100小时的时间。
43.渐进式检查分哪两类,各类别主要工作内容(P109)
渐进式检查是由营运人将100小时检查和年度检查进行分段,渐进式检查的频度和内容应当保证航空器在12个日历月内得到全面检查,并且必须与制造商的建议、外场使用经验以及该航空器从事的运行种类相符,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对航空器进行渐进式检查时应建立渐进式检查系统,首次进行渐进式检查时,应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然后再按计划进行例行的和详细的检查;例行检查包括目视检查或对设备、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统等进行原位检查;详细检查包括对设备、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统进行离位的彻底的检查和翻修。
44.时寿件的控制方法(P109)
1 记录保存系统 2 挂签 3 非永久性标记 4 永久性标记 5 隔离 6 破坏 45.重要修理和改装批准恢复使用的方式(P110)
1 按照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放行人员,对其本单位实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在“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
2 民航总局的监察员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
3 民航总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 46.重要修理和改装的判断方法(P113)
只能按照是否明显影响重量限制、平衡限制、结构强度、飞行性能、动力装置运行、飞行操作品质、噪声和其他影响适航的品质等,并根据经验来判断,所有重要修理和改装项目都应送交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审查批准,并由有关单位在飞行标准部门监督下实施。
47.描述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过程中出现哪些方面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必须在72小时之内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P113)
1、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存在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严重腐蚀; 2、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存在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 3、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实验或测试;
4、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
当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时,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应当将上述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及时向有关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通报。
48.维修管理指令与适航指令的区别(P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