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 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代法制中国古代法制完备化的体现,为后世所本,成为此后封建立法的典范。
(二) 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代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其对于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立法有着重大影响。
第七节 五代法制的发展及特点
·五代的立法特点:
法律形式保留了唐朝的律、令、格、式、敕、编敕等,但主要以敕、编敕、刑律统类为立法形式。
·刑事法律制度:
出现刺配和凌迟,刑法野蛮残酷。
第七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法制的变化
一、立法概述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宋朝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仍然是汉唐以来的儒家理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1、 集权中央,防止割据。 2、 义利并重,重视理财。 3、 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 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为宋代基本律典。 宋朝基本律典.颁行于建隆四年,其于编纂体例上采取了唐后期《大中刑律统类》及五代以来“刑统”的编纂模式.将与律文相关的经重新确定法律效力的敕﹑令﹑格﹑式附于律条之后.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古代法典. 2.在两宋法律形式中,编敕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突出。 3.编例是宋朝代又一种重要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4.“ 条法事类”.(内容和性质都与“敕令格式”相同,编纂体例不同而已) 5.此外,朝廷的“申明”、“看详”都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疏议)
(三) 宋代的法律体系
律、令、格、式、编敕、宣、敕、诏、御笔、编例等。
二、宋朝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 刑事法律制度
1、 制定特别法规,加重惩治贼盗。
(1)制定盗贼重法和窝藏重法.
(2)划重法地,定重法人,重惩窝藏盗贼之家,株连犯者亲属,加强官吏惩治盗贼的法律责任.
2、 刑罚趋于严酷。
(1) 创置折杖法★;
《宋刑统》创设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五刑中的流,徒,杖,笞折合成一定的杖刑执行.从而使得笞杖刑得减决数,徒刑得免役年;流刑得免远徙.其是宋初宽刑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 (2) 广泛适用刺配★; 创立于五代的刑种,宋代刑罚体系中将之规定为贷死之刑.即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和军役的刑罚.刺配之刑恢复了汉代已废除的黥面之刑,是刑制发展中的一种倒退. (3) 凌迟★成为常用死刑 创始于五代时期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宋仁宗时开始适用,宋神宗以后成为常用刑,
(二)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1、 所有权和债;
(1) 所有权:
其一,土地先占取得制度; 其二,红契制度.
(2) 债:
其一,主要为合同之债.
其二,影响最大和最完备的为土地买卖契约.
其三,不动产的买卖有典卖和绝卖,以典就卖三种形式.
其四,土地买卖已形成一套法律程序,包括: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卖主离业.
2、 婚姻、家庭、继承
(1) 扩大禁婚的范围。 (2) 扩大“义绝”的适用。
(3) 规定孤幼财产“检校”制度。 (4) 立嗣继承形成制度。 (5) 制定“户绝条贯”,详细规定户绝财产继承。 3、 完善禁榷专卖法
(1) 专卖立法。
如盐的专卖先后经历过官般法、折中法、盐钞法和引法。
(2) 钱法、钞法。
严禁私铸钱和毁钱。
三、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 司法组织制度
1.仿行唐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变化:中央一度设审刑院于禁中。地方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提刑司或宪司)。设立专门的直诉机构: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二) 诉讼审判制度
1.审级和管辖;(见书) 2.审判制度:
长官躬亲制度:中央到地方司法机关长官必须躬亲折狱听松。
鞠谳分司制度:审判机关内部将审、判职能分开,由不同人员承担。
多重录问制度:案件初审后,另派官员复核口供的程序。
翻异别勘制度:诉讼中犯人翻供或喊冤,移交另一部门或机关审理。 申诉制度; 证据制度。
(三) 皇帝更加重视司法,御笔断罪不得改判。规定州县长官长须亲自断狱。
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蒙元法制概说
(一) 立法阶段
1. 建国前
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即《成吉思汗法典》。 2. 建国后
《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 元朝建立后
《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大元通制》: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二) 法律形式的多样性
最普遍的法律形式是:断例、条格、诏敕。
(三) 立法特点:
元朝法律形式深受宋编敕的影响,多为条格和断例的汇编。《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经世大典》和《至正条格》《元典章》都具有法规大全的特点。
二、蒙元法制的特色
(一) 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 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
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二) 受蒙古习惯影响,法制具有落后性
1.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 2.赋予僧道法律特权; 3.保护落后生产关系; 4.保留蒙古婚姻习俗。
(三) 司法机构繁多,职掌混乱,司法状况黑暗。
元朝中央废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宣政院、枢密院、刑部分掌审判的有关事务。
(四) 完善监察体制
元朝初年在中央行政体制上沿用唐宋的三省制;在地方体制上,首创行省制度. 中央为“御史台”,地方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
(创设“约会制”诉讼审判活动)
第八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朝立法概述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 “刑用重典” (重典治吏也治民) (二) “礼法结合”的立法思想。(“八礼图”、民间建“申明亭”宣传礼教) (三) 法贵严简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律典。其基本精神本于《唐律》,但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大变化。律首列有“二刑图”和“八礼图”,首创按朝廷六部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全律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共460条;在刑制上,于封建五刑外,广泛适用凌迟、剌字、充军等酷刑。
(二) 《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主持编定的一部御制圣书,其内容主要是以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可用于法制宣传教育,也可据以惩罚官民犯罪,是明初的一种律外之法。
(三) 《教民榜文》
规定民事方面的内容,是明朝初期朱元璋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四) 《问刑条例》
自其颁布后,“律例并行”开始盛行。
(五) 《明会典》
仿照《唐六典》编纂,以六部官制为纲,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
(六) 《大明令》
规范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步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主要法律形式
稳定的法律形式:大明律,
变通的法律形式:明大诰,条例,会典
第三节 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变化和特点)
一、定罪量刑上体现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特点。
(一) 对违犯封建礼教一类犯罪的处罚有所减轻.
(二) 对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罪,其量刑则明显加重。 二、严刑峻法强化皇权,整饬吏治。★
(一) 严禁官员结党,创设“奸党罪”专条。 (二) 严惩贪墨之吏。
1、 将唐六赃调整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坐赃。 2、 在《大明律·刑律》中专设《收赃》一门。 3、 《大明诰》中规定了严酷打击贪官污吏的刑罚。
三、为调整经济关系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措施
(一) 赋役制度。明初沿用唐宋旧制实行“两税法”;明中叶后创设“一条鞭法”★
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按田亩征收银两。它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结束了历代实物征税的方式,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废除了传统的徭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得以松弛,同时也有利于赋税负担的合理化 (二) 禁榷制度。明朝在继承汉以来禁榷立法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封建国家传统的盐茶禁榷制度。
(三) 加强金融管理制度,严惩经济犯罪。明律专设“钱法”、“钞法”,对宝钞、铜钱
的发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了货币金融立法。同时,严惩伪造宝钞罪、私铸铜钱罪。
(四) 加强市场管理。明朝的市场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备,首创“牙行”、“阜头” 管理
法规,并严惩商人的欺行霸市行为。
第四节 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组织制度的变化
(一) 中央司法机关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区别唐代)
(二) 地方司法机
仍是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由省、府、县三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三) 特别司法机关
东厂、西厂、锦衣卫
二、会审制度的发展(注意对比唐、明、清)
(一) 沿用历代三司会审制。
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进一步制度化。
(二) 创立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的制度。
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霜降后举行。
(三) 创立定期会审的朝审制度.(对比清朝秋审)
是明清两代复审京城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
第九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入关后,确立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一) 《大清律例》
(1)顺治时期颁行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清朝历史上第一部律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