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 司法机关的变化
1.曹魏始设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3.各国在尚书台下设都官尚书,主管司法行 政兼管刑狱, 加上御史台,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雏型基本形成。
(二) 鞫[jū]狱“不须责家人下辞”原则的确立
刘宋废除晋朝的令子孙证父祖之罪制度,使亲属容隐制度进一步发展。
(三) 直诉制度的形成
北魏设立置登闻鼓,南梁设置肺石函,接受直诉。
(四)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复核:审判程序。 复奏:执行程序。
(五) 众官会审制度萌芽 (六) 《春秋》决狱制度形成
在汉代时期仅是惯例,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才成制度。
(七) 刑讯方式规范化
北魏有重枷,北周有霹雳车,南梁有“测罚”,南陈有“测立”
(八) 死刑行刑制度萌芽
汉朝确立秋冬行刑原则,《陈律》规定标志萌芽,唐朝形成完备制度。
第三节 立法成就与律学的发展
一、立法主要成就
(一) 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1.律令界限开始明确.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
2.格、式上升为主要法律形式.东魏麟趾格,西魏大统式. 3.出现名例律,并开始成为法典的首篇.北齐律.
(二) 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1、 至北齐律终于确定律典12篇的编纂体例。 2、 确定律典第一篇为《名例律》,规定罪名、刑名,定罪基本原则。
(三) 引礼入法,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1、 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八议、官当。
2、 罪行的确定和执行以礼制为标准:服制、重罪十条、存留养亲。
(四) 民族融合,推动法治改革与创新。 二、律学的发展及其影响(看书)
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 (一)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二)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三)引礼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四)民族融合,推动法制改革与创新
第六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历史地位
一、隋朝法律的制定
(一) 法制指导思想
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尤其唐朝更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出现了“礼法合一”。
(二) 隋朝法律的制定
1、《开皇律》★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开皇律》,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开皇律》采北齐律体例,定律典结构为12篇500条;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制度;将魏晋的八议、官当列为定制;创设“例减”特权及死刑三复奏程序。 2、《大业律》
3、令、格、式及制、诏。
二、隋朝法制的成就
(一)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1、 继承《北齐律》12篇体例共500条,以名例律为首篇。 2、 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 3、 改革“重罪十条”,确立“十恶”制度。
4、 继承汉代以来的上请、八议、官当等贵族官僚特权制度并有所完善。
(二) 其他立法成就
5、创设“例减”特权及死刑三复奏制度。
三、隋中后期法制的毁坏 四、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 唐朝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强调儒家德尔“德主刑辅”思想。 1、 主张立法宽简与划一 2、 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武德律》 与关中百姓“约法十二条”;《开皇律》为基础加入“五十三条新格”成《武德律》。 (二)《贞观律》
唐太宗时期对《武德律》进行全面修订,定名《贞观律》。
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创设加役流刑,死刑减等;规定了比附类推的
法律原则。《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
(三)《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之初将《贞观律》改定为《永徽律》。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疏》颁行,律条和疏议同具法律效力,是为著名的《唐律疏议》. (四)《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年)编制的《唐六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行政
法典。它的制定,使唐朝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立法的新成就。 (五)《大中刑律统类》
开创了法典编纂的一种新体例,成为刑律统类。
三、法律体系
(一) 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
唐朝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制、敕等构成。 律:正刑定罪的成文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令:行政命令,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均田令、官制令等。
格:帝王用以“禁违止邪”临时发布的制书和敕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式: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 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唐律疏议》简介
继承《开皇律》体例,共十二篇具体看书,第一篇为《名例律》 二、唐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一) 五刑制度
隋《开皇律》首先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唐律继承了隋朝的五刑制度,并创设“加役流”。★
唐太宗时创设的一种刑罚,是将最高流刑的劳役刑期限,从1年加至3年,即流3000里,服3年劳役,以作为部分死刑的贷死之刑.其是唐初统治者约法省刑,务在宽简的法制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 十恶制度★ 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朝继承“十恶”制度,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大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严重危害皇权和违背封建礼教的犯罪。
(三) 贵族官僚享有的各种特权制度
贵族官僚享有的 “八议”、“上请”、“例减”、“收赎”、“官当” 特权制度进一步完备。
(四) 主要刑法原则
贵良贱同罪异罚(隐性)/共同犯罪区分首从(显性)/自首减免(显性)/累犯加重(针对盗窃)/更犯并科论处/二罪以上俱发/轻重相举(类推原则)/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隐不为罪/准五服以治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化外人相犯(唐律首创)
四、主要犯罪及刑罚
(一) 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犯罪
唐律将谋反、谋大逆、谋叛、不大敬罪列为“十恶”,给以最严厉的处罚。
(二) 严重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
唐律中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主要有: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 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
主要有不道罪、杀人罪、伤害罪。
(四) 侵犯财产的犯罪
主要有强盗、窃盗罪等。
(五) 官吏贪赃枉法的犯罪
唐律 首创“六赃”罪、监守自盗罪。唐六赃★
唐律惩罚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罪名,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罪.主要是针对官吏贪赃而设置的罪名.唐六赃的规定,对于严惩官吏经济贪利型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六) 官吏渎职的犯罪
唐律规定渎职罪主要有暑置过限、稽缓制书官文书、乏军兴罪、临阵先退等罪。
(七) 违反国家经济制度的犯罪
为了保证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唐律设置应受不授、应还不收、应课不课罪;“盗卖、盗公私田”罪、“脱口”罪、“增减年状”罪、“脱户”罪。
第四节 唐朝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特权者、凡人、商人、贱民。 二、土地所有权和债
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讲无主荒地分给农民或官僚,并非废除了土地私有制,那些本来就拥有私有土地的,其土地私有权仍予保护。后期实行两税法,全面推行土地私有制。隋唐时期的债主要是合同之债,即买卖、借贷、雇佣、担保、租佃等契约关系,其中以买卖和借贷居多。 三、婚姻家庭制度
(一) 婚姻制度
1、 婚姻制度:唐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 结婚:赋予尊长主婚权,形成婚书制度,禁止规定较多(五条)。 3、 离婚:和离、休妻、义绝。
(二) 家庭制度
1、 维护父权:赋予家长对子女的教诫权和财产权。 2、 维护夫权:夫妻相犯,实行同罪异罚。
四、继承制度
唐律规定了爵位继承、食封继承、一般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等内容. 五、均田法、赋役法和专卖法(略)
第五节 唐朝的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 中央司法机关
(1)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原为大理寺、都官和御史台,在开皇三年将都官改为刑部。(2)唐朝沿袭隋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
(二) 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二、诉讼制度
唐代告诉的形式仍是民人告诉和官吏纠举。 1、 严谨卑幼控告尊长
2、 对前三恶及强盗、杀人等重罪强制告奸 3、 要求告诉要实事求是,严谨投匿名信告人 4、 禁止越诉,特殊情况下准许直诉 三、审判机关
(一) 管辖制度: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 (二) 回避制度:一般官员任官回避(早有);司法官回避制度(唐创)。
(三) 刑讯制度:虽然允许刑讯逼供,但禁止法官任意刑讯,并对刑讯作了规定。 (四) 申诉与复审制度:徒刑以上案件审理终结,要宣告所犯罪名并允许复审申请。 (五) 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始于南北朝时期,隋朝形成制度,唐朝臻于完善。 (六) 虑囚制度:始于汉代,唐朝进一步完善。州刺史定期,皇帝和监察御史不定期。 (七) 办案期限制度 (八) 死刑行刑制度 (九) 法官责任制度 三司推事★
唐朝的审判制度.即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使中丞共同审理.这种由中央三司主要长官会审重案的制度,称为三司推事.三司推事,使三法司在重大的审判活动中相互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错案件,强化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死刑复奏★
我国封建时代的一项死刑执行程序.萌芽于南北朝,隋唐实现制度化,凡死刑案件执行前都必须向皇帝奏报三次,才能行刑.唐太宗时期一度实行五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体现,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权的体现.
第六节 唐朝法制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唐朝法制的特点
(一) 法制臻于完善
1. 法律形式的体系化; 2. 行政法规成为独立法典; 3. 法律内容空前完备; 4. 法律解释精当。
(二) 礼法合一(礼法结合由汉开始,南北朝发展,唐全面结合)
1.唐律的制定一准乎礼; 2.注疏取证于礼;
3.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刑制宽平适中。
(三) 刑罚最为宽平
1、 重罪条款大为减少 2、 废除了酷刑、肉刑 3、 株连范围最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