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 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 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 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 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 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 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 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 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 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 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 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 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 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 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 土地所有权
1、 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 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 贡赋制度: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4、 土地交易:“田里不鬻”。(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现象开始出现)
(二) 债权(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质小剂;傅别就是借贷契约)★ (三) 婚姻
1、 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 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婚姻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 家庭
维护父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 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权至上。
(五) 继承
·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
·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 ·商朝后期将兄终弟及改为父死子继。 ·商末实行嫡子继承制度。
·西周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宗祧继承。
第三节 夏商西周的刑
? 指导思想的变化: 1、夏、商的“天命”、“天罚”观念。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 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思想。
“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即适用刑罚、实施刑罚时应宽缓、审慎、适中,不乱罚无罪之人,滥杀无辜。这一思想后经汉儒改造为“德主刑辅”,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先导。
一、刑的制定
(一)禹刑:夏朝刑书,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三) 汤刑:商朝刑书,又称殷彝。
(三)九刑: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刑书九篇或九种刑罚) (四)吕刑★:吕候制刑:西周中期的又一次大的立法活动。《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还广泛涉及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罚原则以及诉讼制度等各方面,实际上是对西周法制经验的一次全面性的总结,是我国古代一篇珍贵的法律文献。
(五)誓、诰、训、命:《甘誓》、《汤誓》、《康诰》等。 二、刑法种类(夏朝)
(一) 五刑(法定常用刑)墨、劓、刖(膑)、宫、大辟 (二) 族刑(重罪的族诛刑)孥戮
(三) 赎刑(适用于同族人犯疑罪的经济刑)
·商朝 1、常用法定刑:五刑同夏 2、族诛刑:劓殄 3、后期特殊死刑 ·周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
2、适用于贵族、官吏及同族人疑罪的轻刑 流、赎、鞭、扑
三、主要罪名
夏朝:不孝、弗用命(不从誓命)、昏﹑墨﹑贼
商朝:违抗王命、犯上作乱、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
西周:不孝不友、杀人越货、违抗王命、盗窃与拐骗奴隶、变礼异乐、群饮
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中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 ,侮圣人,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三风十愆”★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专门惩治治官吏犯罪的最早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 四、刑法原则
1、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疑罪从无)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5、罪疑惟轻 6、用刑适中 7、罪人不孥 8、悼耄不刑 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 礼和刑的共同性
1、对是非的评价标准一致 2、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 礼和刑的区别
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扬善.礼能实现劝善的作用) 2、使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非礼对庶人无约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罚惩处。
①礼不下庶人:一是指礼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不是为庶人而没。二是礼赋予贵族的特权庶人不能享受。庶人只有守礼的义务
②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的锋芒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二是五刑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刑书没有设定大夫犯罪的条款;三是大夫犯罪、在审理时享有种种特权
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职官的设置
(一) 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
(二) 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 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
2、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 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二) 西周:
1、 告诉:分为“狱”和“讼”,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 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重视口供,允许刑讯。还有其他证据形式。 ★“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色、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此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 3、 判决: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可以类推。 4、 上诉:判决书要向犯人宣读,允许上诉。有“路鼓”、“肺石”直诉制度。 5、 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种循私枉法行为,就构成犯罪,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的最早规定. 6、 执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见书)
三、监狱管理
夏朝监狱称“圜土”,特别监狱称“夏台”。 西周监狱也称“圜土”,也称“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
由掌囚看管。春秋以后,监狱通称“囹圄”。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铸刑书、铸刑鼎、《法经》
第一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
·一方面是“礼崩乐坏”,一方面是新的主要用于定罪量刑的“法”规范的产生。 (一) 主要表现:
1、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2、 篡杀违礼时间层出不穷。
(二) 主要原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周王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逐渐丧失,导致礼、刑约束力的削弱是其主要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引起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最根本原因。
二、春秋时期各国的立法活动
(一) 晋国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还有赵宣子时代曾经作“夷蒐之法”;
范宣子修订刑书.范宣子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众。
(二) 楚国在楚文王是制定“仆区之法”。楚庄王时期制定“茆门之法”。 (三) 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有“铸刑书”之举。 三、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举动
(一) 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时代的要求,新的法观念、法意识影响的结果,大势所趋;
地主阶级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与专横及实行“法治”的需要; 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结果。
(二) 成文法的公布:
1、 子产“铸刑书”★
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 536年,郑国大夫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全国上下都有章程可循,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 2、 晋国“铸刑鼎”★ 春秋时期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滨筑城时,将范宣子所修订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 3、 邓析“造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所拟定的一部法律,因书于竹简而得名.竹刑起初系私人著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大臣认为竹刑更适合于国情,于公元前501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至此,竹刑正式为郑国所采用,成为国家的法律.